上海法院的离婚宠物抚养协议

趙荣先解决问题 2024-09-08 13:57:33
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雄/雌性xx犬一只,取名“xx”,养犬登记证号:xxxxxxxxx,x岁牙口,x色犬毛。离婚后该犬按照男方x%,女方x%,按份共有,平时由男/女方保管,男/女方每月支付财产保管费xxx元。男/女方每周x可使用该犬一次,每次上午x时自男/女方住所取走,下午x时送回; 三、双方一致确认,该犬经双方长期饲养,已经成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动物。在使用或管理期间,如该犬被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或管理方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赔偿责任;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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