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资比合同约定少的该如何维权? 这个问题实际是:劳动合同约定工...
趙荣先解决问题
2024-10-27 08:46:28
实际工资比合同约定少的该如何维权?
这个问题实际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发不一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感言: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多或者少的问题,劳动者在职期间一直未提出异议的,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足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与实际变更的司法实务应用: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所以,合同约定了具体工资金额的,单位应该遵照执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资的发放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但是,虽然合同约定了具体工资金额,实际发放比合同约定多或者少的(多了,一般劳动者都不会提异议),而劳动者一直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默认变更了劳动合同。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题主问题在于当发现自己的工资发放实际低于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异议凭证,这样,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后再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足差额的,一般会获得法律支持,否则,视为劳动者自己放弃了权利,默认变更了劳动合同。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