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云南昆明,女子将狗拴在自家店铺门口的树上,一名大妈路过时不慎在附近摔倒受伤,而后声称被女子的狗吓倒的,要求女子赔偿。女子认为狗绳只有1米,离大妈足足3米远,不可能吓到大妈,而且路这么宽,大妈偏偏往狗旁边走,是在讹人,与大妈发生争执。争执中,女子用装着空塑料瓶的垃圾袋砸大妈,被警方罚款200元,而后又被大妈告上法庭,索要15万余元赔偿,法院这样判! 故事的起因是一只中华田园犬,这只狗原本是店主张女士捡到的流浪狗,虽然她一直未办理犬证,但每年都按规定给狗注射疫苗。 一天张女士将这只狗拴在自家店铺门口的一棵树上,当天年约65岁的老太太帅兰(化名)和丈夫许超(化名)正在街上散步,当他们路过张女士的店铺时,狗突然飞扑过来,吓得帅兰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许超急忙扶起老婆,看到摔倒的老人痛苦不堪,便与张女士发生了争执,张女士坚称自己的狗并未攻击老太太。 而是狗处于拴在树上的静止状态,且距离老太太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她并不认为自己有责任,冲突中张女士甚至拿起装有空塑料瓶的垃圾袋砸向了许超,尽管如此事件并未就此平息。 事情发生后帅兰因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详细诊断,医生确认她的伤势为10级伤残,老太太痛苦的身体状况使她决定要求赔偿,而张女士则继续辩称自己并未疏忽,认为狗并没有造成直接伤害。 然而根据事发地的监控录像,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断,监控显示老太太在行走时并未刻意接近狗,只是正常通过,而狗突然飞扑至她面前,造成了摔倒事故,因此法院认为狗的行为导致老太太摔伤,且张女士未能有效管理自家的狗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狗主人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依然需要为其管理不善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张女士坚称老太太自己摔倒,但监控录像显示,狗的飞扑行为已足以引发老太太的摔伤,法院指出狗主张女士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导致了不必要的事故。 张女士作为狗的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她的儿子李鑫,作为店铺经营者和狗的管理者,也未能履行好管理责任,因此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双方对于责任的认定完全不同,张女士坚信狗并未给老太太造成直接威胁,她认为老太太自己走路不小心摔倒,而她家的狗并没有做出攻击性行为。 然而法院通过监控录像、医疗报告以及法律规定,确认狗的突如其来的飞扑行为正是导致老太太摔倒的根本原因。 对于张女士及其儿子李鑫而言,他们的辩解似乎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同,法院认为尽管老太太走路的行为有所偏向,但并未构成对狗的挑衅或重大过失,狗的飞扑完全是狗主管理不当导致的直接后果。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要求张女士及其儿子李鑫连带赔偿老太太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8.2万余元,此外法院还认为老太太因狗的飞扑遭受精神痛苦,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虽然张女士与李鑫不服判决,认为监控中显示老太太的行走路线有所偏离,且他们认为老太太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原判,认为他们在管理狗的责任上存在疏忽,最终判决不予改变。 网友们对于这一事件有不同的看法,部分网友认为宠物主人应该为狗的行为负责,而另一部分则认为,老太太自己也有一定责任,因为她走得太靠近狗,无论观点如何这起事件都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每一个人都应当对周围的安全负责。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动物致人伤害案件的处理已经趋于明确,动物饲养人和管理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与此同时这也为我们提出了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如何平衡动物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如何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的规范? 在这起案件中,张女士与老太太双方的立场和理解虽然不同,但最终的法律判决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方向——无论是人还是动物,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共安全的同时,也维护每个人的基本权益。我在罐头搞创作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65岁老人被狗飞扑惊吓摔伤致残,起诉索赔15万元 狗主人母子被判赔8万余元)
“冤不冤?”云南昆明,女子将狗拴在自家店铺门口的树上,一名大妈路过时不慎在附近摔
粉墨叔叔登场
2024-12-27 14: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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