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连被公司拖欠10个月工资,男子多次讨要未果,半夜翻墙进入公司车间内上吊自

小李环球旅 2025-02-26 10:58:45

天津,一连被公司拖欠10个月工资,男子多次讨要未果,半夜翻墙进入公司车间内上吊自杀。事后,男子姐姐一怒之下向公司告上法庭,向公司索要工资、死亡赔偿金等等共计105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南方都市报、裁判文书网等)

据悉,2014年,男子张某进入一家模具公司工作。

2017年11月,公司在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仅没有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还一连十个月没有给张某发工资、缴纳社保。

随后,张某离开公司,并数次向公司讨要工资,怎料公司总是借故不给。

2018年12份的一天,张某再一次向公司讨要工资,并向老板柴某表示,“自己已经没钱吃饭了,也没有在外面找到工作,不给钱就无法生活了”,乞求老板柴某把自己的工资结了。

后见柴某仍借故不给自己工资,于是想不开,在随后不久的一天晚上,翻墙进入公司车间,在公司车间内上吊自杀。

张某未婚、无子女,大姐、父母先后去世,其二姐是其唯一的亲人。

事后,得知张某自杀,张某的二姐难以释怀,认为是公司拖欠张某的工资,才导致张某死亡的,遂提起劳动仲裁,不仅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张某的3.8万余元工资,另要求公司支付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共计105万余元。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发现早在2018年6月涉事公司就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以被申请人已被吊销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的二姐不服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决定,随后又依法提起诉讼。

法庭上,面对张某二姐的控诉,涉事公司辩称2017年1月,公司与张某已经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系擅自翻墙进入公司车间自杀,其死亡与公司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认识,其选择在公司车间自杀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伤害,鉴于其已经死亡,公司不想对其追究,但对其自杀不应负有任何责任等等。

法院查明,涉事公司被吊销后,股东柴某仍以公司名义继续对外经营,且尚未进行清算、公司拖欠张某工资、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实后,支持了张某二姐向公司索要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等诉求。但认为张某二姐向公司索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支持。

对此,张某的二姐表示不满意,又另案以涉事公司拖欠张某工资,造成张某生活困难,进而导致张某被逼无奈上吊自杀、侵犯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为由,将公司及柴某等3名公司股东告上法庭,要求4者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93万余元。

面对张某二姐的再次控诉,涉事公司及柴某表示张某系自杀与自身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张某二姐的全部诉请。涉事公司的其他两名股东则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这次法院该怎么判?

一审法院查明涉事公司拖欠张某工资,张某多次讨要工资未果,深夜在公司车间内上吊自杀等事实。

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侵害其生命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认为本案中,虽然涉事公司拖欠张某工资是事实,但属于劳动关系,张某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行于半夜进入涉事公司内自杀身亡,令人惋惜,但涉事公司没有实施侵害张某生命权的具体行为。张某的死亡与涉事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判决驳回了张某二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张某二姐表示不服,又提起上诉。

张某二姐认为:涉事公司作为雇主是通过张某的劳动获得利益;而张某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工资。给付工资是涉事公司应当履行义务,而涉事公司并没履行。从而导致张某无钱吃饭,生活无着落。特别是张某已经将这种状况明确告知柴某以后,涉事公司仍不履行给付工资的义务,是导致张某自杀身亡的重要原因。涉事公司无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均存在过错,且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后,张某的二姐以涉事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为由主张涉事公司对张某存在侵权并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不足。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再次驳回了张某二姐的诉请。判决维持原判。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0 阅读:45

猜你喜欢

小李环球旅

小李环球旅

就会点轻功👣刚到巴基斯坦就没体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