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女子跟男友俩人都有不穿衣服睡觉的习惯,结果在入住酒店时,服务员两次刷卡

胡究法 2025-10-11 12:04:17

海南三亚,女子跟男友俩人都有不穿衣服睡觉的习惯,结果在入住酒店时,服务员两次刷卡就进,把俩人给看光了。女子感觉毫无尊严,要求酒店全额退款、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可酒店方面回应,服务员也不是故意的,仅愿意退还房费。(来源:浪涨新闻) 据悉,在十一国庆小长假期间,女子刘某和男友来到三亚旅游。期间,他们共同入住了某酒店。 10月8日早上6点,刘某与男友正在酒店房间内休息,却突然听到咔嚓一声,酒店房间的门被推开,随即一名女服务员走进了房间里。 由于刘某与男友均没有穿衣服睡觉的习惯,女服务员进到房间后,把刘某与男友两个人给吓坏了,不由自主的大声尖叫起来。 女服务员也意识到自己走错了房间,慌忙的退出房间。 本以为这就是一场意外,好不容易稳定好情绪的刘某,刚要准备睡觉,房间门竟然被再次刷卡打开了。 这一次进来的是一名男服务员,而当时刘某还没有来得及穿衣服,当四目相对时,现场的气氛显得有些尴尬,更是让刘某感觉有些无地自容。 事情发生之后,刘某向酒店前台说明情况并讨要一个说法。 酒店方面给出的解释是,服务员并不是故意的,是因为酒店系统出现了故障。 可是对于酒店方面给出的解释,刘某并不认同,坚决要求酒店退还住宿费用、公开道歉,并对补偿相应损失。 可酒店仅愿意退还费用,对于公开道歉以及补偿相应损失这两个诉求并没有明确给出回复。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刘某与男友在酒店房间内休息时,被酒店服务员影响了正常休息,酒店方面是存在过错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包含客人的隐私安全。刘某与男友先后两次被酒店服务员看,光说明酒店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自身存在严重的过错。 那么刘某是否有权要求酒店方面进行相应的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刘某与男友住住酒店之后,酒店房间既属于两个人的私密空间。酒店服务员先后两次未经允许进入房间,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 不过关于刘某索要赔偿的诉求,并非是隐私权被侵犯了就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也就是说,只有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的,才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酒店给出的方案是退还住宿费用,并且已经当场道歉,算得上是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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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徐

老徐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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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12:37

瞎扯吧,服务员进房间前肯定要敲门的。

胡究法

胡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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