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女子点了一份6块钱的面条,却在返回座位时摔倒了,结果造成左髌骨骨折,不仅动了手术,还要在家休养180天。面馆老板认为,那么多人都没有摔倒,女子摔倒是因为穿了高跟鞋,遂拒绝赔偿。女子一气之下将面馆老板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南岳阳华容法院) 据悉,女子刘某下班后不想做饭,于是便来到一家面馆,花了6块钱点了一份面条。 等面条做好之后,面馆的老板招呼刘某可以去前台取餐了。 结果没想到,刘某端着面条回到座位的时候,在经过推拉门时,脚底一滑竟然摔倒了。 刘某疼得直不起身来,面馆老板见状,连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经医院的检查,刘某左髌骨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出院之后,刘某自行做了伤情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建议伤后伤休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 这也就意味着在以后的180天的时间内,刘某无法进行工作,也就失去了生活来源。 自己是在面馆里摔伤,面馆自然要改个说法。于是刘某便来到面馆,要求老板对自己进行赔偿。 可面馆的老板却表示,刘某之所以摔倒,是因为穿着高跟鞋,跟面馆并没有什么关系。 双方因为赔偿的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的刘某一纸诉状将面馆老板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刘某在面馆里吃饭,在聚餐过程中摔倒,餐馆是否有一定的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了,面馆作为经营者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过至于面馆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院为了查明真相,专门到面馆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刘某摔倒的地方铺有专门的防滑垫,这也证明面馆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查明,刘某经常到这家面馆吃饭,属于常客,对于面馆的布局是比较了解的。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刘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穿高跟鞋可能会进一步加大摔倒风险的前提下,并没有提高对自己的安全保护意识,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法院这样判。 法院认为餐馆作为经营性场所,理应承担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刘某所摔倒的地点为门口的台阶处,存在一定的坡度,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餐馆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而刘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因为疏于对自己的安全提醒,是导致自己摔倒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由面馆赔偿刘某3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湖南岳阳,女子点了一份6块钱的面条,却在返回座位时摔倒了,结果造成左髌骨骨折,不
胡究法
2025-10-12 15: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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