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打算给准儿媳买一辆车,便交了4499元的订车款。结果等4S店通知来

胡究法 2025-10-14 09:04:42

浙江杭州,男子打算给准儿媳买一辆车,便交了4499元的订车款。结果等4S店通知来提车的时候,男子的妻子不同意,准儿媳也看不上。无奈男子提出退钱,可4S店不乐意,强硬表示,不接受调解,该起诉起诉!(来源:1818黄金眼) 据悉,男子徐某的儿子谈了一个女朋友,小两口马上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为了给社会准儿媳一个惊喜,徐某跟妻子商量,打算给准儿媳买一辆新能源汽车。 徐某看上了某品牌的新能源汽车,便一个人来到用户中心进行试驾,试驾后徐某感觉很满意,当场给了销售人员1500元的定金。 销售人员又告诉徐某,现在店里有活动,预交2999元可以抵1万元的购车费用。如果现在不交的话,这个活动马上就要截止了。 徐某感觉这个活动很划算,于是又交了2999元,并与4s店签订了一份合同。 大概过了一个星期,4s店电话联系徐某,说他订购的车已经到了。 徐某于是带着自己的妻子,儿子以及准儿媳来到店内准备提车,结果徐某的准儿媳并没有看上这辆车。 徐某的妻子也不同意购买。 实在没有办法,徐某便带着一家人去了隔壁店,提了一辆车。 提完车之后,徐某便来到4s店里,认为1500元的定金可以不退,不过预交的2999元的优惠活动是可以退的。 可4s店的负责人明确表示不予退款。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徐某先是打电话报警,接着又向媒体曝光。 可无论徐某用什么样的方法,4s店的负责人态度很强硬,就是不接受协调,并表示该起诉的起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徐某缴纳了1500元的定金,应视为与4s店达成了购车意愿,因个人原因违约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本案当中,徐某已经与4s店销售人员达成了购车意向,并且4s店工作人员已经开始着手准备购车的工作。 由于徐某个人原因导致最后无法购车,因此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徐某承担。 可是徐某认为那1500元的订车款可以不要,但是预交的2999元的优惠应该退还。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具体到本案当中,4s店拿出了当时与徐某签订的订车合同,合同上面清晰的载明,徐某缴纳定金为4499元。 也就是说徐某缴纳的4499元全部为定金。由于徐某无法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4s店工作人员表示,车都已经准备好了,所有的工作都已经完成,结果徐某跑到隔壁店里提了一辆车这种事情,换作是谁心情也不好。 为此4s店的负责人态度非常强硬,表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解,徐某愿意起诉就起诉。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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