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威宁,男子到养生会所按摩,结果在第二天被工作人员发现已经死亡,经鉴定为心源性猝死。养生会所垫付了鉴定费用、丧葬费用共2.8万元,可男子家属仍不满意,又将养生会所告上法庭,索赔140万余元,法院的判决或让人意外!(来源:贵州威宁县人民法院) 据悉,2024年9月9日晚8点,男子何某来到一养生会所消费。在接受完相关的服务之后,何某并没有离开养生的会所,而是在会所内留宿。 9月10日16时,养生会所的工作人员来到房间内打扫卫生,发现何某躺在床上,且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工作人员见状,连忙打电话报警,经民警的现场确认,何某已经死亡。 为了查明何某死亡的真相,民警委托司法中心对何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何某为心源性猝死。 9月14日,公安机关出具了案件说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另外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养生会所垫付了鉴定费用以及丧葬费用,共计2.8万元。 可何某的家属不乐意了,认为,何某是在养生会所内出现的意外,而且直到第2天才发现,何某已经死亡,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 于是将养生会所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40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何某的家属将养生会所告上法庭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涉案当中的养生会所作为经营性场所,应该对顾客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因自身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必须是养生会所存在过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具体到本案当中,依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案件说明,何某的死因为自身疾病引发的心源性猝死。且何某家属对于自己的主张,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院另查明,该养生会所不仅提供按摩洗浴等服务,同时还提供留宿服务。 据养生会所工作人员供述,在何某接受服务期间,并没有告知工作人员身体有任何不适,且在住宿期间也没有发出任何的求救。 故法院认为,即便养生会所发现何某时,何某已经死亡,并不能证明养生会所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另外,何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应该有正确的认识。 《民法典》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何某在明知自己患有基础病的情况下,依旧在外过夜,且没有给家人电话联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养生会所先行垫付了鉴定费用以及丧葬费用,共计2.8万元,已经进到了相应的人道主义援助,法院予以确认,并驳回郝某家属其他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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