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72岁的独居老人骑着三轮车去镇上买降压药,在十字路口,一辆轿车突然从拐弯处冲出,老人避让不及被撞倒在地,送医抢救后,不幸离世。侄孙悲痛不已,取出积蓄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又按当地风俗办了丧事。事后,侄孙找到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只愿赔付他垫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拒绝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侄孙认为自己是老人最亲的族人,这些年都是他在照顾老人,其有权主张赔偿。法院的判决却出乎意料。 据悉,王老汉(化名)已过古稀之前,一直过着独居生活,父母、配偶、子女均已离世,唯一的亲兄弟也先他而去。 尽管年事已高,王老汉身体还算硬朗,平时靠租种一小块土地的收入维持生计,自己能做饭、洗衣,偶尔还会骑电动自行车去镇上买东西。 邻居们常说,他是个倔强又独立的老人,不愿给人添麻烦。 王老汉的侄孙小王(化名),就住在隔壁,小王是个热心肠的年轻人,平时见叔公独居,时常会帮忙捎带些日用品,或者逢年过节送点吃的。 两人虽非直系亲属,但关系还算亲近。小王觉得,自己作为家族里为数不多的晚辈,有责任照顾这位孤苦伶仃的老人。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这份平静。 2024年7月3日,王老汉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出门,打算去镇上买点日用品。路上车辆稀少,他小心翼翼地沿着路边骑行。 不料,在一条交叉路口,一辆由韩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突然驶来,与王老汉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王老汉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当场昏迷不醒。 韩某吓坏了,赶紧拨打急救电话。王老汉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内脏出血严重,当天下午就不幸离世。 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勘查。经调查,韩某驾驶时未充分注意路况,而王老汉在通过路口时也未按规定让行,最终认定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小王得知消息后,悲痛不已。他第一时间赶到医院,垫付了叔公的全部医疗费用,共计8000余元。 看着叔公的遗体,小王心里五味杂陈,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小王又出资操办了丧事,将王老汉安葬在家族墓地里,丧葬费花了近1万元。 处理完丧事,小王开始思考后续事宜,他听说,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家属可以向责任方索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小王心想,自己垫付了这么多钱,又为叔公送了终,而叔公无儿无女,自己作为最亲近的晚辈,有权利索赔。 于是,小王联系了承保韩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除了医疗费和丧葬费外,还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然而,保险公司表示,医疗费和丧葬费因有小王垫付的凭证,可以协商赔付,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坚决拒绝。 保险公司解释说,这两项赔偿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而小王作为侄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 小王一听就急了,反驳道:“我叔公无依无靠,这些年都是我照顾他,现在又是我出钱送他走,凭什么不能赔?”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保险公司始终不退让。 无奈之下,小王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法院,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全部诉求。 法庭上,保险公司强调,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而小王作为侄孙,不在这个范围内。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在侵权责任领域,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近亲属”,通常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具有最紧密的身份和情感联系,以及法定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死者王老汉父母、配偶、子女均已故,其兄弟及其子亦先于其去世,而小王是死者兄弟的孙辈,即侄孙。这一身份关系,显然不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畴之内。 法院认为,从身份关系上看,小王并非法律所预设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当然请求权主体。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可见,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继承或事实行为当然取得。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王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王老汉之间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故其无法作为主张权利的主体。 基于此,法院仅支持了小王主张的医疗费及丧葬费,未支持其他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呢?
江苏南通,一72岁的独居老人骑着三轮车去镇上买降压药,在十字路口,一辆轿车突然从
洋仔说法
2025-10-20 15: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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