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男子刘某与女子权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在权某住处坠楼身亡。刘某妻子陈某发

梅姐说法 2025-11-07 17:19:39

甘肃,男子刘某与女子权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在权某住处坠楼身亡。刘某妻子陈某发现,丈夫生前给权某转账7.2万余元,还买了手镯等物品。陈某起诉权某,要求返还7.2万余元及物品折价款1万元。最终判决权某向陈某返还7.2万余元。 (来源:红星新闻) 男子刘某与女子权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这事,得从2017年2月14日说起,陈某和刘某登记结了婚,刘某在婚后却整出了那么多幺蛾子。 2025年1月10日凌晨1点左右,刘某居然在权某住的地方坠楼身亡。 以前,陈某没察觉到丈夫和权某之间的那些事,直到后来,她发现丈夫有一些转账记录和消费信息,前后加起来有72026元。 这还不算完,刘某还帮权某代付了平板电脑和香水的钱,又给权某买了手镯、手串还有平衡车。不过这些物品具体值多少钱,陈某查了好久也没查清楚。 陈某觉得这些钱和东西可都是她和刘某的共同财产! 按照常理,夫妻共同财产得两个人商量着来,刘某倒好,一声不吭就把这么多钱和东西给了权某。 陈某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她起诉了权某,要求权某返还7.2万余元,还有那些物品的折价款1万元。 权某也有自己的说法,权某辩称自己不知刘某已婚,还说自己在这段关系里也是受害者,她觉得刘某给她钱和东西,都是刘某自愿的,她不应该返还。 法院审理时查了各种证据,包括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等。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在没有经过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了权某,这种行为侵害了陈某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 而且,刘某和权某之间的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所以,法院判刘某生前向权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要求权某向陈某返还那72026元。 在这个案子里,从陈某的角度来看,她作为刘某的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刘某私自把财产赠与权某,明显侵犯了她的权益。她起诉要求返还财产,这是合理合法的诉求。 权某声称自己不知道刘某已婚,想以此来逃避返还财产的责任。 但问题是,就算她真的不知刘某已婚,她接受刘某的赠与是否就完全合理呢? 毕竟刘某和她的关系是不正当的,这种基于不正当关系产生的赠与,从道德和法律层面来说,都很难得到支持。 有人认为,权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返还财产,这种辩护意见在法律上是否能站得住脚?毕竟她接受赠与的行为本身就存在争议,而且这种赠与是建立在破坏他人婚姻的基础上。 刘某已经坠楼身亡,他在这起事件中的责任已无法再追究,但他生前的不当行为给家庭带来的伤害却是实实在在的。 陈某作为妻子,不仅要承受丈夫离世的现实,还要为自己的权益打官司,这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 刘某未经妻子同意赠与财产,是否侵害了陈某的权益呢?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平等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刘某私自转账72026元及赠送物品,直接剥夺了陈某的共有权,该行为构成侵权,违反了婚姻财产制的核心原则-一共同协商。 刘某虽已去世,但其生前赠与无效,权某作为受赠人需承担责任。 那么,刘某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由于刘某死亡,无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但生前行为导致的返还义务由权某继承执行。 权某以不知刘某已婚为由辩护,是否能免除返还责任呢?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刘某和权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破坏公序良俗,即使权某不知情,该赠与也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权某作为善意第一人?不成立。权某的辩护无效,她必须返还财产,体现法律对诚信的维护。 那么,权某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她需全额退还72026元,若物品无法返还,则需支付折价款,无知情豁免权。 陈某能否在财产返还外,追究权某破坏婚姻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允许精神损害赔偿,但需证明权某故意介入婚姻。权某声称不知情,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恶意破坏。 因此,额外赔偿诉求难成立,仅支持财产返还。 法律上,此类行为若坐实,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基于现有事实,只认定财产返还,无其他处罚。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要求权某返还72026元,这占总赠与金额的100%,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有力保护。 判决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48条的无效赠与和第1066条(的夫妻财产平等处理,逻辑严密,刘某的行为无效,权某必须返还不当得利。 整体来看,法律平衡了各方利益,陈某的权益得到救济,权某的辩护未被采纳。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如果权某确有证据证明不知情,是否应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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