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67岁男子和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务合同,成为了一名环卫工。刚工作了四个月,男子清扫路面时被撞身亡,人社局认定男子工伤。可公司认为,男子早就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他们和男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这样判。 据红星新闻11月7日报道,徐大爷是57年生人,2024年8月他已经67岁高龄,可是闲不住的他又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书》,成为了一名环卫工人。 协议中约定,徐大爷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的9.30到中午1.30,傍晚5.30到晚上9.30,合同期限为一年。 可刚干了4个月,12月的一天晚上7点多钟,徐大爷正在清扫路面,一辆小轿车行驶过来,直接将他撞飞了。 徐大爷被救护车拉走抢救,可当天晚上10点多钟,徐大爷还是救治无效离世了。 今年5月,当地人社局对徐大爷做出工伤认定,可和徐大爷签合同的某公司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某公司认为,徐大爷和他们签合同的时候已经67周岁了,已经远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他们和徐大爷签的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签合同的时候已经明确约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他们和徐大爷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徐大爷是否构成工伤? 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在劳动法律领域,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极易混淆又有着本质区别的概念,这一区分在工伤认定等实际法律应用中非常关键。 从主体方面来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动者则需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等条件。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徐大爷一案中,一方是某公司,另一方是徐大爷,从主体形式上看,既可能符合劳动关系主体,也可能符合劳务关系主体。 但是,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安排,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内进行劳动。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者只需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不受对方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 徐大爷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清扫工作,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这说明他与公司之间更倾向于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徐大爷和公司签的是劳务合同,能否认定为工伤? 如前所述,虽然徐大爷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书》,但判断是否构成工伤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 根据《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徐大爷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他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该答复意见规定的情形。 徐大爷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从事的清扫工作是公司环卫业务的组成部分,这表明徐大爷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徐大爷虽签订劳务合同,但仍应认定为工伤。 最终,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和徐大爷构成劳动关系,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