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邓州,胡女士和二婚带娃的李先生再婚,婚后没几年,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可李先生的

梅姐说法 2025-11-08 12:04:01

河南邓州,胡女士和二婚带娃的李先生再婚,婚后没几年,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可李先生的女儿却不愿意跟亲生父亲,反而要求跟着胡女士这个继母一起生活,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李先生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和前妻还生了一个女儿,可没多久,两人就感情破裂离婚了,女儿跟李先生生活。 2017年,胡女士认识了李先生,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两人登记结婚。 古话说后妈难当,可这句话在胡女士这里却失效了。 胡女士认识李先生的时候,李先生的女儿小李刚刚6岁,小姑娘每天跟在胡女士屁股后面跑,一口一个阿姨叫的亲热,两人结婚后,小李没有任何压力,又改口叫她妈。 胡女士对这个可爱软萌的小姑娘也非常喜爱,把她当做自己亲生的孩子养,母女两个的感情非常深厚。 结婚两年后,胡女士生育了自己的孩子,可亲生女儿出生后,胡女士对小李的疼爱并没有减少半分,小李和妹妹也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 然而孩子刚出生一年,胡女士和李先生就矛盾越来越深,胡女士直接起诉离婚了,但是院方认为,两个人感情还有修复的可能,没有准许二人离婚。 两人回家后,虽然一时半会没有再闹离婚,但两人长期处于半分居状态,感情也没能得到修复。 2024年,胡女士再次起诉离婚,这次两人成功离婚,小李和胡女士的亲生女儿都归胡女士抚养,两人婚内买的房子也归胡女士所有。 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闷闷不乐,李先生又多次求和,胡女士为了让孩子有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决定给李先生一个机会,两人复婚了。 可复婚后,两人之间的矛盾再次爆发,胡女士终于意识到,她和李先生之间的矛盾根本无法解决,于是再次起诉离婚。 可复婚容易离婚难,李先生不愿意将小李的抚养权给胡女士,胡女士舍不得养了8年的大女儿小李,小李也哭着闹着要和胡女士及妹妹在一起。 胡女士和小李没有血缘关系,她和李先生离婚,能否要到继女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到底归谁,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最利于孩子成长为基础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般情况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呵护,母亲在生理和心理上更能满足婴儿的需求。 但如果母亲存在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形的,父亲也可以获得抚养权。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这种情况下,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道德品质等因素。 如果一方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居住条件,能够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资源,一方有不良嗜好或者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这些都会成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参考因素。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是为了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识和选择权。 胡女士是否可以取得小李的抚养权,要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来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自胡女士认识李先生后,胡女士一直将小李当作亲生女儿抚养,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给予了小李生活上的照料、情感上的关怀和教育上的支持,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这种关系一旦形成,就具有了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同等的法律地位。 胡女士和李先生离婚时,小李已经超过八周岁,她明确表示要和胡女士及妹妹在一起,表达了强烈希望跟随胡女士生活的意愿。 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来看,胡女士与小李长期共同生活,彼此感情深厚,已经建立起了稳定的家庭关系。而且,小李和妹妹也建立了深厚感情。 如果强行将小李与胡女士分开,可能会对小李的心理和情感造成极大的伤害,不利于她的健康成长。 相反,继续由胡女士抚养小李,能够为小李提供一个熟悉、稳定且充满爱的成长环境,更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因此,虽然小李不是胡女士亲生的,但是二人形成了事实上的继母女关系,胡女士和李先生离婚时,在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胡女士可以获取小李的抚养权。 最终,经过调解,胡女士和李先生离婚,小李及妹妹由胡女士抚养,李先生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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