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女子从小玩到大的朋友征信有问题,找她帮忙用身份信息贷款10万。女子心

梅姐说法 2025-12-06 15:53:33

湖北武汉,一女子从小玩到大的朋友征信有问题,找她帮忙用身份信息贷款10万。女子心软答应,签合同时发现贷款金额变成50万。在中介和发小反复劝说下,女子签下合同。3个月后发小失联,女子找中介公司,结果人去楼空,这才明白自己被发小设局,背上了50万贷款。 这事得从2024年7月说起,张女士和潘某是从小一块长大的发小,平时联系虽不算多,但感情还在。 那天潘某突然联系张女士,语气急切又无奈,说自己征信出了大问题,想贷10万买辆网约车跑活,挣点钱养家糊口。 张女士这人善良,心肠软,听潘某这么一说,没多想就答应了,她想着都是发小,能帮一把是一把,也没考虑太多风险。 7月20号,潘某带着张女士来到一家借贷中介公司。 公司里装修得挺像那么回事,工作人员穿着正装,看起来挺专业。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她们,说这事儿好办,还承诺6个月后能把贷款转到潘某名下。 可当工作人员把合同拿出来,让张女士签的时候,张女士发现不对劲了。 合同上写的贷款金额不是10万,而是50万。 张女士当时就急了,站起来大声说,你们是不是搞错了,我要贷的是10万,怎么成50万了? 工作人员却不慌不忙地说,现在贷款政策变了,少50万我们不做,你要是不贷,那就算了。 潘某也在旁边一个劲地劝张女士,说先办下来,到账之后能提前还40万,就相当于只贷了10万。 张女士心里很纠结,她一方面觉得这事儿不靠谱,可另一方面又架不住潘某的劝说,还有工作人员在一旁煽风点火。她犹豫了好一会,最后还是签了合同。 签完合同后,张女士心里一直不踏实,总觉得有什么事儿要发生。 可前三个月,潘某每个月都按时还款,张女士这才稍微松了口气,心想也许是自己多虑了。 然而,到了第四个月,意外发生了。 潘某突然失联了,电话打不通,信息也不回。 张女士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赶紧联系中介公司,可到了公司一看,人去楼空,连个影子都没留下。 张女士这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她赶紧去银行查贷款情况,发现50万贷款已经全部到账,可潘某只还了三个月的利息,本金一分都没还。 张女士找到潘某的家人,可潘某家人说他们也联系不上潘某,还说潘某平时就不务正业,是个无业游民。 张女士这才知道,潘某从一开始就是骗她的,他根本就没打算买网约车,那50万贷款到手后,他3个月就挥霍光了。 张女士后悔自己当初太心软,没仔细考虑就签了合同。她更恨潘某,觉得他太没良心,连发小都骗。 2025年2月25日,张女士实在没办法,只好报了警。 3月3日,潘某终于被抓获归案。 潘某还说自己只是一时糊涂,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潘某虚构贷款用途,骗张女士贷款50万,到手后挥霍一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潘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通过欺骗手段让张女士贷款,且贷款到手后迅速挥霍,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潘某虚构贷款用途,骗张女士贷款50万,到手后挥霍一空,这已经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而且,潘某之前就因为犯罪被判过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这更是罪加一等。 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潘某之前处于缓刑考验期,又实施了贷款诈骗罪,所以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处潘某有期徒刑8年4个月,罚金3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3.5万元,还责令潘某退赔张女士剩余的经济损失。 所谓AB贷骗局,就是骗子利用熟人之间的信任,让A帮忙贷款,然后以各种理由让A把贷款转给B,最后B消失不见,A背上巨额债务。 这种骗局,往往利用了人的善良和信任,让人防不胜防。 张女士因为心软,没有仔细考虑就签了合同,结果落入了潘某的陷阱。 在面对别人的请求时,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的承诺,更不要随意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去贷款。 一定要守好自己的信用和钱包,不让骗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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