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女子出于孝心,给腿脚不便的父母买了套6楼房子。住进去后,父母想用电梯却被邻居拒绝。原来这楼是加装电梯,原房主当初拒不分摊费用,按协议不能使用。女子为让父母用电梯,主动提出分摊97000元装电梯费用,可邻居仍不同意,称时过境迁,女子得多掏钱。女子觉得原房主过错不该自己承担,便将邻居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使用电梯权利。 高女士心疼父母年纪大爬楼费劲,给父母买了套6楼带电梯房。 2023年2月,父母住进去了,想用电梯时,却遭邻居拒绝。 这楼原本没有电梯,后来为了方便大家出行,才决定加装。 装电梯时,原房主态度强硬,坚决不分摊费用。 当时邻居们就劝他,这电梯装好大家都能受益,多少出点钱也是应该的。 原房主却梗着脖子说,我住六楼,平时锻炼锻炼爬爬楼挺好,用不着电梯,这钱我一分都不会出。 邻居们无奈,只能按约定,原房主不能使用电梯。 高女士买房时,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么一回事。 她让父母住进去,想着父母以后上下楼就轻松了。 直到父母第一次想用电梯被拒,高女士才了解原因。 她觉得父母年纪大了,爬六楼实在吃力,便主动找到邻居,提出补缴97000元的装电梯费用。 高女士诚恳地说,我知道原房主之前没出资,但我现在买了这房子,我愿意补上这笔钱,就让我父母用电梯吧。 邻居们却满脸不乐意,其中一位邻居站出来说,当时因为原房主反对,工程延误了好几个月,我们好多人都请了假来协调这事,还垫了误工费。 而且现在缴费补贴也没了,要是按你原来的方案,对我们大家都不公平,你这钱得出得更多才行。 高女士说,我买这房子的时候,根本没人跟我说过这些情况,原房主的过错,凭什么要我来承担这么多额外的费用呢? 邻居们也不甘示弱,纷纷围过来,七嘴八舌地说,当时原房主闹得那么凶,给我们造成那么大损失,你现在想用电梯,不得多补偿我们点? 高女士觉得邻居们这是在故意刁难,她认为自己已经愿意补缴费用了,这已经是有大的诚意了,邻居们不能这么不讲道理。 邻居们却不为所动,坚持要高女士多掏钱。 几经协商,都没有结果。 高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将邻居告到了法院。 案件被受理后,进行了多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高女士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做出让步补偿。 她也也知道邻居们因为原房主的事情受了损失,也愿意适当多出点钱,但也不能太过分了。 一位邻居说,我们为了装这个电梯,费了多少心思,跑了多少趟,就因为原房主,一切都乱了套。 高女士出于孝心给父母买房,希望父母能生活得更舒适,这种对父母的关爱之情令人动容。 而邻居们因为原房主的行为遭受了损失,心里有委屈和不满,也是人之常情。 原房主当初拒不分摊费用,确实给邻居们带来了不便和损失。 但高女士作为新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房子,她主动补缴费用,已经展现出了解决问题的诚意。 邻居们要求高女士多掏钱,虽然有一定的理由,但也应该考虑到高女士的实际情况,不能过于苛刻。 加装电梯是共有设施,业主享有使用权。 高女士继受业主身份后,依法享有使用电梯的权利。 她补缴费用,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邻居们的损失,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要求原房主进行赔偿,而不能将责任转嫁到高女士身上。 高女士,她买房后继受业主身份,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加装电梯属于共有设施,高女士依法享有使用权,这是她的法定权利,不受原房主未出资情况的影响。 原房主当初拒不分摊加装电梯费用,这一行为确实给邻居们造成了损失。 但原房主与邻居们之间关于不出资不能使用电梯的约定,只对原房主有约束力。 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这个约定不能约束不知情的高女士。 高女士主动提出补缴97000元装电梯费用,这已经尽到了她作为新业主的义务。 邻居们因为原房主导致工程延误、垫付误工费等损失,虽然诉求有一定合理性,但不能将责任转嫁到高女士身上。 他们应该通过合理协商,或者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原房主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 加装电梯属于共有设施,业主依法享有使用权。 高女士买房后,继受了业主身份,原房主未出资并不影响她应有的权利。 而且高女士主动提出补缴费用,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邻居们因为原房主导致的损失,诉求有一定合理性,但应该通过合理协商解决。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邻居们同意高女士使用电梯。 高女士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父母也能安心地使用电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