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在地铁里乘坐下行扶梯时扭头和朋友说话,一不小心摔了一跤受了伤,案发后男

梅姐说法 2025-12-06 16:50:01

广州,男子在地铁里乘坐下行扶梯时扭头和朋友说话,一不小心摔了一跤受了伤,案发后男子起诉地铁公司,称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 据广州日报报道,2024年3月的一天,郭某在早高峰期间和朋友一起去乘坐地铁,进入地铁站后,郭某和朋友又一同乘坐下行扶梯。 乘坐电梯期间,因为人多,郭某又一只手提着塑料袋,于是他便没有扶扶手。电梯下行期间,郭某扭过头和身后的朋友交谈,丝毫没注意到电梯已经到达底部。 扶梯过渡到地面时,郭某因忙着和朋友说话没抬脚,措不及防之下扑通一声摔了一跤,郭某立即捂着腿哎哟了起来。 朋友赶紧过去将郭某扶了起来,地铁的工作人员听到动静赶过来后,一边处理混乱的现场,一边派人去拿药,又推来轮椅辅助郭某朋友将他抬上轮椅,随后郭某由朋友送去就医。 郭某这一跤摔得不轻,躺了好几个月才勉强能起身,医疗费也花了不少钱。 案发后,郭某觉得自己不能无缘无故花钱还受疼,他觉得,案发时是早高峰期间,地铁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他的全部损失。 于是,郭某一纸诉状将地铁公司告了,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损失。 平白无故摊上官司,地铁也非常无奈,他们辩解称,当时虽然是早高峰,但是电梯上的乘客行动有序,不存在拥挤情况。 从始至终,电梯运行平稳,从始至终不存在卡顿、抖动,或者过快、过慢等情形。 而且,案发时地铁里一直在循环播放安全广播,案发电梯还贴了11处安全警示标识,他们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安全提示义务。 案发后,工作人员也第一时间对郭某提供了帮助,并立即疏散人群,维护现场秩序,不存在疏于管控秩序的行为。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郭某摔倒并非因为外部因素。 据监控显示,案发时郭某手里提着塑料袋,未扶电梯扶手,且电梯运行期间,他未注意前方脚下,而是一直回头和身后的朋友聊天。最终,郭某因电梯下行至地面时未抬脚而摔倒。 地铁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此事中没有任何过错,郭某的损失不应由他们承担。 那么,地铁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郭某的索赔能否成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导致他人损害,就需承担侵权责任。 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首先要确保地铁设施的正常运行。 本案中,地铁提供证据表明,案发时电梯运行平稳,不存在卡顿、抖动,或者过快、过慢等情形。 这说明地铁在硬件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方面尽到了基本的责任,保障了扶梯的安全性,为乘客提供了相对安全的乘坐环境。 其次,安全提示是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铁一直在循环播放安全广播,且案发电梯就贴了11处安全警示标识。 这些措施旨在提醒乘客注意乘坐扶梯的安全事项,如扶好扶手、注意脚下等。 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地铁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让乘客能够知晓乘坐扶梯的潜在风险和安全要求。 另外,当郭某摔倒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其提供了帮助,包括处理混乱现场、拿药、推来轮椅辅助郭某朋友将他抬上轮椅等。同时,工作人员立即疏散人群,维护现场秩序。 这些应急处理措施表明地铁公司在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响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害的扩大,并保障现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体现了其在安全保障方面的积极作为。 从监控显示的情况来看,郭某摔倒前未扶电梯扶手,且在电梯运行期间,未注意前方及脚下,一直回头和身后的朋友聊天,最终因电梯下行至地面时未抬脚而摔倒。 郭某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他自身的疏忽大意和不当行为才是导致其摔倒的直接原因。 地铁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就要看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 本案中,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不存在违法性,也没有过错。 而郭某的摔倒是由自身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与地铁公司的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地铁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郭某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0 阅读:24
梅姐说法

梅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