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17岁男孩实习务工,被舍友暴力致死,经鉴定,案发时舍友属于精神疾病发病期,无刑责能力,不构成犯罪。公司一次性赔偿男孩家属166000元,男孩父母承诺不再向公司主张其他权利。之后男孩父母将舍友父母告上法庭,索赔144万余元,并要求公司、学校和中介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了。 小吴是山西某中学的学生,2023年6月,学校组织小吴去苏州一家公司实习,实习期为2023年6月5日到11月10日。 2023年9月11日,小吴跟实习公司提出离职,并选择外出进厂务工。 学校通知小吴家长到学校签署了安全保证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大致为:小吴以看病为由办理请假,小吴在校外的安全问题与学校无涉等。 跟学校沟通好后,小吴通过资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成功入职了一家新公司开始务工。 小吴在这家公司工作了3个多月,一直都好好的。 2023年12月31日凌晨4点,小吴在宿舍休息,突然遭到了同宿舍刘某的暴力袭击。 刘某先是击打小吴的头部,之后将小吴从床上拖拽到地上后,继续施暴,用脚踩踏小吴颈部,等其他人发现并报警后,小吴已经当场死亡。 经鉴定,小吴系左颈部受打击,导致颈动脉窦区损伤后心跳骤停死亡。 公司通知了小吴父母,小吴父母从山西赶到江苏处理孩子的身后事。 中年丧子,小吴父母悲痛欲绝,也很愤怒,自己好好的孩子,在公司上着班,怎么就没了呢? 后经司法鉴定,事发时刘某属于精神疾病发病期,无刑责能力,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之后,刘某被强制医疗。 后经调解,涉事公司向小吴父母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66000元,小吴父母承诺不再向公司主张协议以外的其他权利。 虽然得到了公司的赔偿,但是小吴的父母认为是刘某的暴力行为导致自己儿子死亡,刘某及其监护人更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他们将刘某的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144万余元,并要求公司、学校和3家资源公司一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因案发时刘某处于发病阶段,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不能豁免。 刘某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了小吴的死亡,刘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父亲赔偿小吴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44万余元。 小吴的父母还要求事发所在公司、学校和3家资源公司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员工在宿舍被其他发病的员工暴力致死,如果公司作为宿舍管理方,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管理职责,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公司明知或者应知该员工有精神疾病或者行为异常风险,但是未采取合理措施,从而未能防止伤害发生,公司可能因过错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因事发后小吴的父母跟事发公司签了调解协议,对方赔偿166000元给小吴父母,小吴父母承诺不再主张其他任何权利,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法院驳回了小吴父母要求公司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的诉求。 至于学校,因小吴实习结束后,家属签署了安全保证承诺书,小吴的死亡发生在校外,学校已经履行了安全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至于3家资源公司,他们只是起到了劳务派遣的作用,与案涉侵权行为无关,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父亲赔偿小吴父母144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