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在凌晨前往足浴店做按摩,进店后店长介绍了5个女技师,男子挑选了一个漂亮的女子给自己服务,之后两个人就进了一个房间内。按照店员的说法,男子先是洗澡、之后是按摩、随后发生了肌肤之亲。只可惜男子体力不支,昏睡不醒。女技师想要唤醒男子,但是发现男子身体有异样,赶紧打了电话求救...... 救护人员过来之后,发现男子已经没有自主呼吸,送去医院又抢救半小时最后宣布男子已经离世。 家属认为足浴店说法有误,因为男子的大腿部位有精斑,确定在足浴店做了不法的事情。 (本案例参考来源:红星新闻) 事发当天,大概到了凌晨时分,一男子李某想要去附近的足浴店休闲一下。 这个时间点去足浴店,估计都不仅仅是想要做按摩的,李某挑选了一家门面还不错的足浴店,走了进去。 进去之后,店长朱某接待了李某,朱某表示,他们这边的技师,服务质量都是很高的。 李某则表示:那你们多喊几个人过来,我挑一挑。 朱某当时就喊了5个女技师过来,任李某挑选。一番精挑细选,李某选中了一位姓杨的女子。 小杨长相不错,声音也很甜美,回头两个人就耳鬓厮磨悄悄商定了一个主意,小杨也点点头,表示了同意。 接着,小杨就带着李某走进了一个很隐秘的房间内。 李某先是在里面洗澡、洗完澡之后,小杨就给李某做了按摩。 按摩了之后,李某跟小杨,还顺其自然地发生了...... 完事之后,李某表示有些累,想要休息一下。于是就眯上眼睛,进入了深度睡眠。小杨也就没有打扰李某。 过了一小会,小杨发现李某还在睡觉,但是整个人的状态也不大对劲。小杨有些害怕,立刻就告诉了前台邓某,邓某得知情况后,又赶紧告诉了店长。 店长也过来查看李某的情况,确实有异常,但是又不敢擅自行动,立刻就拨打了求救电话。 没一会,救助人员赶过来了,抢救了大约10分钟,但是救助人员表示,李某已经失去自主呼吸。 救助人员简单记录了李某的大概情况:腿部有精斑、出现急性心功能障碍。 之后,救助人员把李某又送去了医院,大概也抢救了半个小时,最终宣布李某已经离世。 医院给出的诊断,李某离世的原因是急性心功能障碍离世。 很快,院方通知了李某的家属,家属面对这个消息悲痛不已,认为足浴店存在很大责任,就把足浴店给上诉了,要求赔偿损失费114万元。 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审理时认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状况应该有足够认识,对于自身的安全问题需要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 基于李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而李某的家属认为,报告中提到李某的大腿部位有液体,可见当时李某接受了不正当的服务。 但是没有找到双方合意、转账记录、缺乏人证、口供等,证据不足,无法直接证明足浴店存在不正确的行为,因此不予以采信。 这方面的证据如果确凿,也就是可以证明男子的离世,跟不正当的服务存在因果关系,足浴店就需要承担高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仅如此,经营者可能还要面临刑事责任,家属还可以主张全额索赔。 不过,前提就是,不正当的服务被坐实,足浴店就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但是这方面证据不足,不予以采信,相关部门已经核查无误。) 其次就是定次责,足浴店作为经营场所,应该配备安全的消费环境,店内需要提示可能出现危险的警示牌,这一点,足浴店存在管理漏洞。 如果经查场所的安全配备存在漏洞,需要承担次要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宾馆、商场、足浴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足浴店安全配备不齐全,或者没有配备急救设备、警示标示,在出事后没有及时救助,构成法律上的过错,足浴店就要为这部分错误买单。 赔偿比例一般在10%-20%之间,取决于没有尽到责任的严重程度。 最后,宣判也下来了! 因此,足浴店的经营者徐某,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7万元。徐某已经赔偿8万元,还需再赔偿9万元。 究竟事发当晚发生了怎样的事,如今已经定案,估计也只剩下想象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