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环球网财经315特辑#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日益成熟,AI软件的日益普及,利用AI生成图文视频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在消费领域,商家利用AI技术仿冒明星代言、过度美化商品或虚构客户好评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如何应对AI消费陷阱,已经成为热点话题。案例一:2024年2月,春节期间,成都某餐饮公司通过某自媒体平台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为知名演员孙某某向观众拜年的视频,台词为“Hello!大家好,我是XX。我代表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祝新老客户新年快乐、身体健康、财源广进、龙年大吉、阖家幸福、长长久久!”但是,该视频是由AI合成,并没有经过孙某某的授权。孙某某认为,该视频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及声音权,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餐饮公司侵犯了孙某某的姓名权、肖像权及声音权,判令被告在案涉自媒体平台账号首页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案例二:2026年2月,春节期间,知名演员王某某发文称自己的形象被AI盗用生成视频,并晒出投诉截图。该视频内容为知名演员王某某在宣传某数字理财产品,台词包括“共同参与下一轮财富时代的崛起”。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董天园分析称,商家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利用方式,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而利用AI仿冒明星代言,是在盗用明星形象,侵犯了被冒用明星的人格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利用AI盗用明星形象的行为,是明显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果视频中包括姓名、具有可识别性的声音,还会侵犯姓名权、声音权。同时,利用AI仿冒明星代言,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商家利用AI仿冒明星代言,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AI仿冒明星代言的视频会令消费者误以为商家已经取得明星授权,商品已有明星代言背书,如果消费者因为陷入错误认知而购买了商品,有权要求商家“退一赔三”。此外,消费者维权要注意留存证据。常见的维权证据包括与商家的沟通记录、订单、虚假宣传的图文视频、支付记录、商品收发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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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财
2026-03-15 17: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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