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对夫妻后,债主得知两人离婚,于是拿着一张75万的借条走进了法院起诉这

重瓦下庆 2025-02-25 11:00:49

江苏南京,一对夫妻后,债主得知两人离婚,于是拿着一张75万的借条走进了法院起诉这对离婚的夫妻,可是,妻子却表示自己不知情,没借过这么多钱,然而,面对着借款协议,房产抵押合同,妻子顿时陷入了沉思。

阿强和阿珍是一对夫妻,两人婚后买了一套房子,因为某些原因,夫妻两人离了婚,不过却没有对这套房子进行分割。

然而,两人离婚没多久,阿牛就得知了这件事情,因为夫妻两人还欠着自己75万元,一旦离婚,自己的债权就没办法保障了,于是,阿牛就把两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返还75万的借款。

直到这个时候,阿珍才发现,自己竟然背上了75万的借款,然而,面对着阿牛出示的借款合同,以及房产抵押合同,合同中清晰的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可是,阿珍对此却一无所知,自己从来没有签署过这样的名字,怎么会欠了这么多钱?

仔细看过合同后,阿珍才发现,合同的签名和自己的手写习惯有一些不同,于是,阿珍提出了鉴定,鉴定结果很快得到了证实,这些签字并非阿珍所签。

经过庭审还原,原来是阿强找了一个女子冒称了阿珍,通过中介的布局,以夫妻名义向阿牛借款75万,并做了贷款抵押。

从法律层面来看,关于阿珍是否需要负责偿还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阿珍既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这笔债务。而且,阿牛也无法证明这笔借款用于了阿珍和阿强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所以说从法律规定来看,阿珍无需承担这笔75万的还款责任。

但是,阿牛以为两人是夫妻,所以,阿牛本身并无过错,因此,阿牛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希望两个人偿还借款。

很明显,这笔借款是阿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阿牛的债权应该向阿强进行追偿。阿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他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阿牛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与阿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求阿强返还75万元借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关于阿牛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在这起案件中,阿牛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而在本案中,阿强找来冒牌的阿珍,这一行为本身就存在明显的欺诈迹象。阿牛在借款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没有核实借款方的真实身份,不能认定其为善意取得。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在婚姻关系中涉及经济往来,还是在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中,都应该保持谨慎和警惕,严格审查相关手续和当事人的身份,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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