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谁说理去!新疆,男子酒后由朋友开车将其送回酒店,安顿好男子后朋友离开。睡醒一觉

重瓦下庆 2025-02-25 11:01:33

找谁说理去!新疆,男子酒后由朋友开车将其送回酒店,安顿好男子后朋友离开。睡醒一觉后,男子突然感觉朋友停车技术太差,于是下楼将车又往前挪了73米。岂料,刚好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检测,男子血液酒精含量为236.19mg/100ml,已经构成醉酒驾驶。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男子移交至公诉机关。可男子却辩称,是在停车场短距离挪车,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免于处罚。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在一年前的一个晚上,叶某参加朋友组织的酒局。期间,叶某喝了几杯白酒。

酒局结束之后,朋友担心叶某的精神状态,亲自开着叶某的车,将叶某送到酒店当中。

安排好叶某后,朋友随即离开酒店。

休息了一会儿,叶某感觉体力恢复了很多。却在这个时候突然想到,朋友的停车技术很一般,担心爱车被刮擦,于是便来到了酒店停车区域。

在将车辆往前挪动了约73米之后,叶某刚准备下车,结果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

后经抽血化验,叶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6.19mg/100ml,已经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

事后,公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叶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1.叶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当场抓获。该事实有交警部门的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事实清楚。

2.经抽血化验,叶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6.19mg/100ml,已经构成醉酒驾驶。

上述主张均有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叶某辩称:

1.叶某认同交警部门认定的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不过事发地点为酒店停车场,并非道路。

2.自己虽然酒后驾车,但是仅挪动73米,违法情节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自己驾驶机动车的目的,是重新停车,并非上路行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综上,请求法院免于处罚。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酒店停车场是否属于“道路”的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具体到本案,酒店停车场作为公共通行的场所,属于道路的范畴。交警在停车场进行执法,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关于叶某主张的自己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本案中,经抽血化验,叶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6.19mg/100ml,已经超出了上述法律规定免于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叶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叶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判处叶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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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寒星

寒星

4
2025-02-25 20:02

呵呵,开73米没关系,在自己酒店停车场里也没关系,但是钱不能不给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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