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陕西安康,男子与朋友饮酒醉酒后,被亲属接回了家中。不料,男子在回家后,居然翻窗爬至21楼的空调外机上,最终坠楼身亡。事后,男子家属将男子当晚同饮者4人告上法院索赔140万元,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凌晨两点,KTV里喧闹嘈杂。徐女士和大姑子匆匆赶到包厢,将已醉倒在沙发上的黄某接回了家。 然而,让谁都没想到的是,黄某在回家后居然从22楼纵身一跃,命丧当场。 事情还要从几个小时前开始的酒局说起。 晚上八点多,黄某像往常一样给常去的烧烤店老板田某发消息,表示要自带烤鱼来吃烧烤。 田某很快应允。 于是,刘某和张某带着烤鱼来到烧烤店。田某和妻子袁某也十分热情,拿出两瓶白酒招待他们。 到了晚上九时许,刘某接到江某的电话,便邀请他一起来喝酒。 江某来了之后,桌上喝酒的主要是刘某和田某,两人一杯接一杯,两瓶白酒很快就喝完了。 晚上十点多,刘某提出自己在KTV存的酒快过期了,便叫大家一起去KTV接着喝。 张某没喝酒,便开车载着黄某、田某和袁某前往KTV。 到了包厢,张某拿出存的7瓶啤酒,又点了12瓶。 之后,他又打电话叫江某过来。江某来了以后,几个人一边唱歌玩游戏,一边喝酒,19瓶啤酒很快见底。 徐某和黄女士把黄某接回家后,黄某开始发酒疯,在家里打砸东西。 黄某的家人被吵醒,赶来劝阻,但黄某情绪激动,趁家人不注意,翻窗爬到了21楼的空调外机上。 家人又惊又怕,赶紧上前想把他拉回来,可还是晚了一步,黄某从楼上坠落。当场死亡。 警方调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但黄某的家属认为,和黄某一起喝酒的田某、袁某、张某和江某定然脱不了干系,他们存在劝酒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田某念及朋友情分,和妻子袁某给了家属4000元,但其他三人没有任何表示。 黄某的家属也因此将一纸诉状将田、黄、袁、张四人告上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40万元。 对于黄某家属的起诉,田某四人表示: 事发当天,聚餐喝酒吃饭组织者为黄某,且在此期间,众人也并没有对其进行劝酒的行为,在黄某醉酒后,几人又亲手将黄某交由黄某的妻子及姐姐照顾,他们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尽到了对黄某的照料义务。 黄某之所以会发生意外,系其醉酒回家后,其家属未对其进行妥善照料,放任其爬上窗户。 故黄某坠亡的责任应由黄某及其家属承担,其他四人对此不应担责!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参与者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这种义务通常包括共饮时提醒其他同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共饮后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 。 如因过错未尽到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田某、袁某而言,其在事发当时拿出白酒招待黄某,虽然这种行为看上去并没有什么不当。 但在席间,田某同黄某共同饮用两瓶酒,而后又来到KTV同黄某共饮啤酒,对于黄某饮酒过量的参与度较大,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张某而言,其虽未饮酒,但在此过程中未对黄某尽到劝酒义务,且事后还驱车将众人送至KTV继续饮酒,对于黄某饮酒致醉导致该后果发生同样具有一定的过错。 对于江某来说,其在来到KTV后同黄某具有共饮行为,且未对黄某的饮酒行为尽到善意劝阻义务,对黄某的坠亡需承担责任。 对于黄某本人而言,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能否饮酒、饮酒多少具有控制能力,对于饮酒致醉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同样知悉。 但黄某仍然而为之,又系饭局的组织者,其对自身死亡的结果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院方综合各方过错的参与度,认定田、袁、张三人各自向黄某家属赔偿5000元,江某则赔偿3000元为宜,其中对于田、袁夫妻二人先前给付的4000元加以扣减。 有人说,局是他攒的,留是他自己喝的,家属没看住,凭什么要别人负责?这很不公平嘛。 也有人表示,院方这样判没毛病,几个人意思一下赔点钱,就当是慰问和随礼了,黄某本人和家属的责任最大!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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