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帮忙出意外:一场义务帮工引发的赔偿纷争
宝鸡市陈仓区的一个小镇上,贾某和杨某某是关系很好的邻居。2024年1月27日,杨某某受王某某雇佣,负责运输水泥和沙石。当天,杨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汽车运输了一趟后,贾某主动提出帮忙驾驶车辆运输第二趟。杨某某虽然口头拒绝,但并未阻止贾某上车,贾某便开车出发了。然而,悲剧发生了。当车辆行驶至下坡弯道处时,突然失控侧翻,导致贾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贾某的家属悲痛欲绝。贾某的妻子郭某某和两个儿子贾某某1、贾某某2将杨某某和王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73560元。他们认为,贾某是在义务帮忙过程中不幸身亡的,杨某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某作为雇主,也应对贾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杨某某却辩称,贾某是强行帮忙的,自己并未同意,且贾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杨某某还提到,交警部门认定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则表示,自己与杨某某是买卖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且事故发生时的运输并非自己安排,因此不同意赔偿。
案件在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贾某与杨某某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贾某在帮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双方都存在过错。
法官进一步分析,贾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下坡时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对自身遭受的人身损害具有重大过错。而杨某某明知自己的三轮汽车未经注册登记,无号牌,未投保,却长期上道路行驶,且在明知贾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放任贾某驾驶车辆,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至于王某某,他与杨某某之间是买卖关系,与贾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杨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贾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669.50元、丧葬费51020.50元、死亡赔偿金8942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996950元。杨某某应赔偿9969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0元,还需赔偿69695元。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郭某某、贾某某1、贾某某2经济损失69695元,驳回了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58元,由原告承担9558元,被告杨某某承担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