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坠楼事件:责任与过错的法律较量 2024年3月6日晚,蒋某因腹部剧痛被家人

珠玑说 2025-06-16 15:44:03

医院坠楼事件:责任与过错的法律较量

2024年3月6日晚,蒋某因腹部剧痛被家人紧急送往西乡县新东方医院治疗。这位39岁的患者被诊断为急性重症胰腺炎,病情严重,医院给予了Ⅰ级护理,并要求家属24小时陪护。然而,仅仅两天后,一场悲剧发生了。

3月8日凌晨,蒋某在父亲的陪护下在楼道散步时,趁父亲不备,突然翻越11楼走廊西侧的窗户,坠楼身亡。这一突如其来的事件让蒋某的父母蒋某某和付某某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他们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住院安保设施存在缺陷,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蒋某的死亡。

蒋某的父母指出,医院在明知蒋某患有脂肪肝的情况下,仍通过静脉滴注丙氨酰谷氨酰胺,这可能诱发了蒋某肝部的不适,加重了他的痛苦。在蒋某痛苦不堪时,医院未能积极干预,导致他外出至走廊窗边舒缓疼痛时不慎跌落。此外,他们还发现医院回廊防护栏高度未能达到国家强制标准,窗户的限位器损坏后也未及时维修,这些都增加了蒋某坠楼的风险。

然而,西乡县新东方医院对此表示异议。医院辩称,蒋某的死亡是自杀行为,这一结论得到了公安机关的确认。医院强调,其诊疗过程符合规范,蒋某的腹痛是重症胰腺炎的临床表现,而非药物诱发。此外,医院的防护栏高度和窗户限位器均符合国家标准,且在蒋某住院期间,医院已要求家属留陪并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现场勘验显示,事发窗户安装有1.12米的防护栏,窗户的限位装置最大开度为22.5厘米,均符合行业标准。此外,医院的工作人员在蒋某入院后已要求家属留陪并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且在事发时,值班医护人员均在岗正常履职。

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医院作为一家综合性医院,其职能在于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合理的安保义务应是预判、防范患者发生日常事故或因疾病引发的危险,而并非对患者行动上的限制和对极端事件的预判。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神志清楚,能意识到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其自行翻越窗户是导致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关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据此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蒋某某、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6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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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glia

glia

3
2025-06-16 23:03

真稀罕,告医院不是多少都要赔偿些吗,据说医院是软柿子,怎么拿捏都行。这个法院太不讲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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