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名男子在交友软件上邂逅一位自称在养生馆上班的女子,为了“增进感情”,

深度程磊 2025-10-21 17:21:14

浙江金华,一名男子在交友软件上邂逅一位自称在养生馆上班的女子,为了“增进感情”,他先花388元体验服务,又被劝说充值3000元享受“特色项目”。不久,养生馆突然改名,女子又让他再充4000元保证“权益延续”。男子信以为真再次付款,结果再上门时,门店空无一人,养生馆人去楼空。他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陷入了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 刘某32岁,是一名快递员,单身多年。平时工作忙,接触异性少,他常上交友软件打发时间。今年7月,他在平台上认识了一个自称在养生馆工作的女子,对方头像清纯,言谈温柔,主动加他聊天。几天的互动让刘某心动不已。女子提议:“你要是真想了解我,就来我店里做个按摩吧。”刘某觉得这是进一步发展的好机会,于是当天便赶到养生馆,花388元体验了一次按摩。 女子服务热情,言语间更带点暧昧,结束时又提到“特色项目”。她告诉刘某,只要充值3000元成为会员,就能体验特殊服务,而且能留下她的联系方式。刘某被迷得晕头转向,当场扫码付款。那一刻,他以为两人之间有了“特别的联系”。 半个月后,刘某联系女子,想再去体验,结果发现养生馆的名字已经换了。他慌忙询问,对方解释说:“之前的店换老板了,现在我在新店上班。要不我帮你退款,不过手续费要扣很多,估计只能退几十块。”见刘某犹豫,女子又说:“不如充值4000元,新店活动价还能体验特色项目,老会员还能享受折扣。”刘某想着自己既然已经花了3000元,不如继续试试看,于是再次转账4000元。 结果,这一次,女子和所谓的“店长”都消失了。他发的信息被拒收,电话无人接听,养生馆门口也早已大门紧锁。刘某顿时傻眼,意识到被骗,随即报警并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 从法律角度看,刘某的遭遇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陷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刘某在充值时,与养生馆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店方有义务按照合同内容提供相应服务。若门店擅自歇业或改名,拒不退还余额,则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还预付款。 但问题在于,该养生馆是否为合法经营主体。不少此类“养生馆”以交友、按摩为幌子,实则从事违法甚至灰色项目。若调查发现店内存在提供非法性服务的行为,则不仅消费者维权无门,还可能触及违法边界。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交易内容违反社会公德或涉及非法服务,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得请求法律保护。换言之,若刘某充值购买的是涉嫌违法的“特色项目”,不仅钱要不回来,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警方也在调查后提醒,部分所谓“养生项目”实为性交易伪装,背后往往隐藏组织卖淫或诈骗团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参与嫖娼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一旦查实养生馆涉及不正当服务,刘某也可能被依法处理。 这起事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它融合了交友诈骗与预付卡陷阱两种套路。犯罪分子往往先在社交平台塑造亲近形象,通过情感引导放松受害者戒心,再引入线下消费环节。一旦受害人转账,便切断联系或关闭门店。刘某的经历从“恋爱期待”到“消费信任”,再到“连环充值”,正是这种模式的标准范本。 律师分析指出,像刘某这样的预付行为,实质上是双方签订了一个消费预付合同。若养生馆歇业不退费,可视为违约或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刘某若能提供充值记录、聊天截图、消费凭证等证据,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款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同时,本案也暴露出市场监管漏洞。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问题频发——美容院、健身房、养生馆频繁“关店跑路”,消费者苦不堪言。为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早已要求相关行业建立资金监管制度。但在实践中,一些小微门店仍采取“先收钱、后跑路”的方式规避监管。因此,消费者在面对充值诱惑时,应保持警惕:不轻信所谓“优惠活动”“会员价”;不在不熟悉的商家大额充值;消费前查询营业执照和工商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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