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对夫妻的离婚申请被民政部门当场驳回,原因竟不是感情问题,而是——丈夫欠债

深度程磊 2025-10-21 17:21:15

镇江,一对夫妻的离婚申请被民政部门当场驳回,原因竟不是感情问题,而是——丈夫欠债128万元后,试图通过“假离婚”来转移财产。他以为把房子过户给妻子就能让债主无从追讨,没想到“聪明反被聪明误”,相关部门一眼识破了背后的恶意逃债伎俩。 张先生在镇江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早年因生意失败,欠下杨先生128万元。两人原本关系不错,杨先生碍于情面,一直没有起诉。直到最近,催款多次无果,他开始强烈要求张先生还钱,否则将提起诉讼。 张先生此时已走投无路。他名下唯一值钱的,就是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套房产。面对追债压力,他动起了“假离婚转移财产”的念头。他对妻子王女士说:“我们先离婚,房子写你名下,债主就动不了这套房了。”王女士虽犹豫,但在丈夫的劝说下,还是配合签下了离婚协议。 协议书上写得明明白白——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张先生净身出户。两人第二天便携带协议,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然而,工作人员在审核材料时发现异常。张先生的征信记录存在不良贷款信息,再进一步查询,发现他确实背负巨额债务,且正在被催收。一边欠债不还,一边急于“净身离婚”,显然目的不纯。民政部门立即中止办理,并将情况通报至法院及相关部门。 此时,债权人杨先生得知消息,心头一凉。他意识到,张先生这一操作,极可能是恶意规避执行的典型套路。随即,他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偿债务,并申请调查张先生的财产变动。 很快,法院审查确认:张先生的离婚行为与财产分割明显异常,存在通过虚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嫌疑。法院遂驳回其离婚申请,并冻结涉案房产,防止资产转移。 从“申请离婚”到“被驳回”,张先生的小聪明彻底暴露。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行为不仅不能让他逃债,反而可能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离婚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这就是法律上常说的“撤销权”。 换言之,哪怕张先生真离了婚,只要能证明他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其财产转移行为仍可被撤销,债权人仍有权对那套房子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债务人故意隐藏或转移财产,妨碍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法院为何会认定张先生存在“恶意”?关键有三点: 一是时间节点异常。张先生在被多次催债后突然提出离婚,且立即处理房产,明显具有逃避执行的动机。二是财产分割失衡。离婚协议中,房产、存款均归妻子所有,张先生“净身出户”,明显违背常理。三是生活状态未变。如果夫妻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共同经营,甚至共同抚养子女,就足以证明所谓“离婚”只是形式上的假象。 因此,张先生与王女士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属于恶意民事行为,无法获得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恶意转移财产的形式不仅限于“假离婚”。有些债务人还会通过赠与、股权转让、虚假买卖等方式“洗白”财产。法律对此早有应对机制——一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迹象,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被抽走。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属于双方约定义务关系,借款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若到期不还,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及逾期利息。而债权人若能提供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证据等证明债权存在的材料,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现实生活中,很多像杨先生这样的债权人因为顾虑情面,迟迟不采取法律手段,反而给了债务人可乘之机。事实上,只要发现债务人有异常行为,如突击过户、转账频繁、注销公司等,债权人就应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追讨无门。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驳回离婚申请的做法,体现了司法对恶意逃债行为的精准识别与有力遏制。它既保护了合法债权人的权益,也警示那些妄想钻法律空子的债务人——离婚不是“护身符”,法律不会为恶意行为兜底。 案件尘埃落定后,张先生不仅没能转移资产,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他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名下车辆、房产被查封,出行、贷款乃至子女入学都受到影响。 而妻子王女士也因参与虚假离婚行为,被列为“协助转移财产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说,这场“夫妻合谋”的闹剧,以两败俱伤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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