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财务经理孙某因职务侵占和虚开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但四年过去,她至今未服刑。原因竟是她在刑期执行前三次精准怀孕,每次都“卡点”在哺乳期结束前再次怀孕。法院承认程序合法,同案家属却质疑:她是在利用生育权逃避刑罚。 2021年9月,孙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主动投案。当时她已经怀孕,依法被取保候审。三个月后,她生下孩子,依法获得一年的哺乳期。案件虽在审理中,但她一直未被收监。2023年初,哺乳期刚结束,孙某又一次怀孕。2月法院作出判决——职务侵占罪判三年,虚开发票罪判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然而由于怀孕身份特殊,她再次获得暂缓执行。2023年10月,她顺利产子,继续享有一年哺乳期。到了2024年9月,哺乳期即将到期,她又第三次被查出怀孕。2025年5月,第三个孩子出生,出生证明上的“父亲”一栏为空白。 同案人朱某的家属龚女士愤愤不平:“她离婚多年,四年生三个孩子,每次都踩点怀孕,那是不是能一辈子不坐牢?”法院回应称,孙某的监外执行程序合法,只要医学确诊怀孕或处于哺乳期,法律就允许暂缓收监。舆论却一片哗然——怀孕本是女性的权利,但在刑罚面前,是否能成为一张长期的“豁免卡”?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的处理并非毫无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一条款的设立,出发点是人道主义保护,保障孕妇与婴儿的生命与健康,避免孕期或哺乳期因收监导致不可逆的伤害。换言之,孙某每次怀孕、生产后确有法律保护的空间,法院依法批准监外执行并无程序违法。 但问题在于——法律中的“可以”二字。它不是“应当”,而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监外执行。若发现行为人存在恶意怀孕、逃避执行的情形,完全可以拒绝批准,并在收监后安排人性化照顾,如单独监室、医疗保障、女性警医看护等。 从司法实践来看,“恶意怀孕”通常表现为三种特征:一是连续“卡点”怀孕,每次在哺乳期即将结束前再次怀孕;二是不具备基本抚养能力,却频繁生育;三是无婚姻关系或故意隐瞒孩子父亲信息。本案中,孙某离异后四年内连续三胎,且孩子出生证明中父亲一栏空白,完全符合规避刑罚的行为模式。因此,虽然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她的行为与法律保护初衷相悖。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而非让制度被“利用”。如果司法实践一味机械套用条文,忽视其精神,就会让个别人钻空子,使法律的温度被滥用成“漏洞”。实际上,刑罚的执行不仅是惩罚,更是维护公平正义。如果一名罪犯靠“怀孕”就能无限期推迟服刑,那么这对同案犯与守法公民而言,无疑是一种讽刺。 针对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已有地方探索出应对机制。例如部分地区要求,申请监外执行的孕妇须通过妇幼保健机构与司法机关双重医学鉴定,并由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此外,监外执行须定期核查健康状况,防止假怀孕、假哺乳等现象。同时,如果发现罪犯存在恶意利用生育逃避刑罚的行为,可以依法撤销监外执行,立即收监。 值得注意的是,《监狱法》第48条也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不得脱离监管随意活动。一旦发现孕期、哺乳期内存在非正常怀孕行为或伪造医学证明,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刑责。换言之,孙某虽然暂未收监,但并非完全自由。若证据显示她存在主观规避刑罚的故意,司法机关可以撤销其监外执行资格,并依法处理相关协助人员。 从社会层面看,这起案件折射出一个更深的问题——法律温情与公平正义的冲突。法律不可能为了“防滥用”而剥夺孕妇权利,但也不能让个别人利用制度逃避应有的责任。真正的平衡,应当是:在保障孕产妇健康的同时,建立科学审查机制,防止“以命换刑”的荒诞现象重演。 而对于公众而言,不能将个别“钻空子”的案例,误解为法律纵容。相反,这类事件恰恰提醒我们——制度越有温度,就越需要理性与约束。孙某的行为若被放任,社会信任会被侵蚀,真正需要保护的孕妇群体也会被误解。 从法律逻辑上说,孙某的案件并非无法可依,但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审查其怀孕动机、生活状况、抚养能力,来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怀孕逃避刑罚。一旦确认主观故意,应立即撤销监外执行,并依法追责。这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更是对公平正义的基本捍卫。
江苏镇江,财务经理孙某因职务侵占和虚开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但四年过去,
深度程磊
2025-10-21 16:21:23
0
阅读: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