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钱赚的可真容易!”江苏盐城,男子出车祸后被诊断为骨折,出院后医药费花了约8万

梅姐说法 2025-10-29 21:35:51

“这钱赚的可真容易!”江苏盐城,男子出车祸后被诊断为骨折,出院后医药费花了约8万,等男子查看收费明细时,发现外固定支架就花了奖金1万9,出于好奇男子在网上找到同样型号、规格、厂家的支架只要1800元,男子找到院方求证,负责人表示:进货渠道不一样,价格有偏差不是正常吗? 澎湃新闻十月二十八号报道了这则男子术后自查耗材价格,惊奇发现院方比网上售价贵了十几倍的新闻。 时间退回到二四年的七月,黄某因在送外卖时超速,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好在送医及时,最终被确诊为腿部骨折,经过手术后已无大碍。 为了更快的恢复,手术结束后医护人员为他安装了外固定支架,其中包括了5个骨牵引针、5个针杆夹、3个杆夹、3根连接杆。 休养几天后黄某办理了出院手续,一看医药费将近8万块了,好在当时买了保险,能报销一部分,这也极大的缓解了他的经济压力。 在家养伤的黄某实在是无聊,就翻起了当时的收费单,虽然保险能报销一部分,但剩下的钱还是让他肉疼了一番,毕竟外卖这行风里来雨里去的,赚的都是辛苦钱。 翻看了一会后,这个外固定支架的费用引起了黄某的注意,这就几个骨牵引针和连接杆之类的小玩意,费用就高达18590元。 细细查看后,黄某还发现了外固定支架的生产商是苏州的某家公司,搜索后发现网上也有同款的外固定支架销售。 好奇心驱使下黄某输入了该支架同样的名称、型号、规格等具体信息后,全部加起来竟然只有1800元,这下子黄某坐不住了。 就比如这个不锈钢的骨牵引针,账单上显示的是483元,可网上的售价只有42元;针杆夹账单上是2200元,网上售价168元;连接杆账单上800多元,网上也只要100多元,基本上每一个单价都差了10倍以上。 怕网上的售价不准确,黄某还专门打电话到有销售许可的器械销售公司询价,对方的报价也只比网上贵了一点点,远达不到院方那种离谱的程度。 这下子黄某直接急眼了,自己送外卖一天累死累活的,也就赚个几百块,凭什么自己受伤做手术了,就要承担那高达10几倍的成本,想想都不甘心。 为了维权黄某直接找到有关部门,反映了他发现的情况。 神奇的一幕来了,接到黄某的投诉后,不久院方小程序上的手术耗材价格就出现了变动,价格被人为调低了。比如那个针杆夹开始的收费是2200元,最后被调成了895元。 很快黄某的事情传到了网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很多人表示: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人病不起的原因了,实在是太暴利了.... 这时院方负责人针对此事做出了回应:医疗器械和耗材原则上是不能再网上销售的,其中的价格差,应该是黄某购买的渠道不对导致的,而且厂家一般也不会再网上卖这些东西的。 同时负责人表示院方一直都是没有定价权的,都是挂多少就收多少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黄某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这意味着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该事件中黄某作为患者,在手术结束后支付了将近8万的医药费,这也是另外一种意义的消费行为,那么黄某自然有权知道医药费的明细情况,否则就是侵犯了他的知情权。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公平交易的核心基础交易条件包括: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 黄某花费了8万的医药费,但最后的实际成本可能会很低,院方可能违背了价格合理的原则。 2、如何评价院方的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14条第7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虽然《价格法》没有直接定义“暴利”的具体行为,但在相关司法实践中,依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采用了 “三重幅度” 标准: 价格幅度: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得超过 “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 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差价率幅度: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利润率幅度:利润率不得超过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目前可以得知院方的收费,确实高于成本数倍,但会否构成牟取暴利,则需要进一步的调查与核实。 那么,对于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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