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劣了!内蒙古,一初中女生长期遭同班女同学霸凌,精神受创。孩子妈妈发现其精神恍惚、频繁要钱后追查,发现短短一个月内孩子竟被殴打13次,而学校却以隐私为由拒查监控。更气人的是,涉事学生因未满16岁未被拘留,学校还称这不属于霸凌,简直让人愤怒! 据大风新闻报道,王女士最近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女儿小郝才上初中,之前一直挺乖,最近却像变了个人,吃饭没胃口,睡觉也不踏实,还老找家里要钱。 王女士觉得不对劲,就追问女儿,可小郝支支吾吾,就是不肯说。 王女士没办法,只好去找女儿的小姨,小姨从同学那打听到,小郝一直被同班的高某欺负。 王女士一听,心里咯噔一下,赶紧去了学校,在民警的协调下,看了6月20日的监控,画面里,高某无缘无故就扇了小郝一耳光。 王女士看得心都碎了,想多看点监控,校方却以隐私为由,不让看。 王女士没办法,只能等民警通知,后来,民警通知她去看录像,王女士一看,差点没晕过去,女儿一个月竟然被打了13次。 王女士气得浑身发抖,高某家长知道后,想赔5万和解,王女士一口就拒绝了,她说,这不是钱能解决的问题。 可高某因为未满16岁,并没有被实际拘留,王女士觉得太不公平了,可也没办法。 这事闹得挺大,最后,学校因未尽到管理责任,被责令整改,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校长被诫勉谈话,副校长等受处分。 可小郝却因为长期被霸凌,患上了精神 分 裂 症。 看着女儿这样,王女士心如刀绞,她不明白,为什么高某能这么肆无忌惮地欺负人,为什么学校不能早点发现,早点制止。 1,高某多次殴打同学,是否构成犯罪?未满16岁是否就能免于刑事处罚? 高某多次殴打小郝,情节恶劣,符合《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等犯罪行为的特征。 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高某若未满16岁,对一般的殴打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并非意味着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多次殴打同学,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具有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等情节之一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高某在班级走廊里殴打小郝13次,是事实,对高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因高某只有15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最终,对高某作出不执行拘留的决定。 学校和家长应重视,通过教育、训诫等方式,让其认识到错误,防止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2,学校有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有义务保护学生安全并及时制止欺凌。 监控显示霸凌持续多月,校方却以隐私为由拒绝家长查看,直到民警介入才提供部分录像,明显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在此事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高某的霸凌行为,导致小郝多次被打,显然未尽到管理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补充责任。 3,高某的家长,作为监护人,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否应该对小郝的伤害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事后,家长提出5万和解被拒合理,因为精神 分 裂 症的治疗和康复费用远超此数,且霸凌对未成年人心理的伤害无法用金钱简单衡量。 高某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高某多次实施霸凌行为,应对小郝的伤害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校园霸凌不是孩子间的玩笑,而是可能毁掉一生的暴力犯罪。面对校园霸凌,每个人都应成为守护者,学校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