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大龄未婚,体重更是高达134公斤,后来终于谈了个对象,准备谈婚论嫁时怕对象父母嫌弃,决定开始减肥。在得知切胃手术能快速减肥后,男子欣然同意并成功进行手术,不料就在术后两天男子突发呼吸暂停、意识丧失,抢救无效后死亡。家属愤怒要求赔偿,院方的态度让人意外。 近日,极目新闻报道了这则268斤男子为了减肥结婚,在切胃手术仅三天后离世,院方坚称规范操作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因为长期暴饮暴食,加上饮食不规律,今年36的小李(化名)体重高达268斤,同时伴有高血压、高血脂、脂肪肝及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等一系列并发症,这样的体重别说正常工作生活了,找对象更是遥遥无期。 看着一起长大的同学和发小,如今都老婆孩子热炕头了,自己还是孤家寡人,小李决定开始减肥、锻炼身体,希望恢复正常的生活。 也许是小李的决心感动了上天,一段时间后小李成功的找了个对象,很快两人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心里高兴的同时,小李感觉更多的还是焦虑,自己这副大腹便便的样子,女友虽然不嫌弃,但要是未来的岳父岳母不满意自己的形象,拒绝了这门婚事,那就一切全毁了。 想想这也是人之常情,为人父母肯定都是希望自己的女儿幸福,嫁给一个疼爱她的丈夫。可如今小李的形象确实不怎么好,整个人看上去胖胖的没有气质不说,还伴随严重的三高,怎么看都不像是个“合适”的丈夫。 原来小李虽然下定决心减肥并开始行动,但减肥都有个戒断的过程,特别是刚开始的时候,不仅整个人会感觉到很累,体重也不会很快的下去,只有度过开始最难熬的时刻,体重才能快速的下降。 机缘巧合下小李看到了某机构医美减肥的广告,对方声称在实施“腹腔镜下垂直袖状胃切除术”后,不仅可以快速的减肥,而且到时候饭量小了,还能有效的杜绝反弹。 九月三十号这天小李办理了入住手续,并进行了各项检查,最终在十月二号开始了手术。 整个手术十分顺利,术后小李被送到ICU观察,持续两天没有异常后,被转到了普通病房继续调养。 就在小李憧憬着快速减肥和婚后的幸福生活时,意外发生了,在十月四号凌晨六点五十分的时候,小李突发呼吸暂停,随后很快丧失了意识。 虽然医护人员及时发现并进行了紧急抢救,但小李还是在次日的凌晨七点三十六分宣告不治,带着满腔的遗憾离开了,最后诊断的死因是呼吸衰竭导致。 小李父母得知消息后直接哭成了泪人,怎么也想不到儿子只是为了结婚减肥,简单的做个胃切除手术后,就这样不明不白的离开了他们。 小李的哥哥在安慰父母后,对院方的术前评估、术后监护及抢救及时性,提出了强烈质疑,认为正是他们的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这才导致亲弟弟不幸离世。 对此院方表示,对于小李的不幸离世深表遗憾,但胃切除手术和后续的抢救过程,全部都符合医疗规范。 其实260多斤,对于普通人来说确实算胖的,但在真正的胖子群体面前,还真不算胖,真不该为了图快,而去做那个什么胃切除手术,最终白白丧命。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需满足三个要件:自身遭受实际损害(如病情加重、伤残等)、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如误诊、操作违规、护理不当等)、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该事件中如果院方在手术前,没有充分告知小李及其家人高血压、高血脂、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等合并症,和“术前合并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等术后风险,导致他们对手术的后果没有充分的认识,或者手术过程中存在严重过程,但没有及时处理并告知患者,这样医疗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李在结束手术并在ICU观察两天,随后转到普通病房仅一天就突发呼吸暂停,有可能是院方没有对小李术后的身体恢复情况,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从而过早的降低了监护等级。 更关键的是小李在突发呼吸暂停时,医护人员有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相关措施;在抢救过程中是否有及时通知小李家属,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这意味院方如果想要主张免责,就要证明其全部医疗行为和小李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联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目前,院方坚称手术过程和事后抢救过程,全部符合规范,并启动了第三方尸检鉴定程序;小李家属也准备通过法律维权 不管最后的结果是什么,悲剧已经发生,那么,对于这事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