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地,一单身小伙花了68元在某网店买了一款实体娃娃,待收到货物后,小伙发现这不是实体的,而是充气的,于是,小伙认为商家欺骗了自己,随后小伙多次和商家协商赔偿被拒,无奈小伙将商家告上了法院索赔500元。 据悉,小伙潘某是一名零零后,因为自己是单身而且有需要,所以潘某就在网上浏览相关产品。 在25年2月的一天,潘某在某网店下单了一款实体娃娃,随后支付了62元的货款,几天后,潘某收到了货物,可是打开之后却发现,这不是实体的,而是充气的,与产品页上的宣传根本不是一个物品。 于是,潘某提出了退货并赔偿的要求,不过商家只是同意退货,对于潘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却不予理会。 随后的几天,潘某多次向平台反应甚至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但是因为商家拒绝沟通,最终不了了之。 事发后,潘某直接将商家告上了法院,要求商家赔偿500元。然而,让人意外的是,商家竟然趁着潘某在诉讼期间,直接将店铺注销并将个体经营户也一并给予了注销。 其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如果证明商家实施了消费欺诈,那么,就要承担三倍赔偿或者最低500元的赔偿,本案中,因为数额是60多元,三倍不过是180,那么就要按照最低500元来计算赔偿数额。 当然,商家注销了店铺并注销了个体经营,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即便注销了登记,那么其投资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根据原告的举证,法院认为某店铺出售并交付给潘某的娃娃与其在店铺宣传的商品名称、材质、照片均不相符,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欺诈。 但是,鉴于某个体户已在诉讼过程中登记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所以,本案债务应由个体经营户的投资人雷某承担,据此法院判决雷某赔偿潘某损失500元。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这家店就是能骗一个是一个,这就是为什么人家一起诉就选择注销,但是就是注销,该怎么赔偿还怎么赔偿。 也有网友说,62元想要买实体的,实体的成本就不止62,想想这能对吗? 其实,不管怎么说,既然承诺了,商家就要按照承诺的处理,不然的话,允许商家售假卖假,对消费者来说是很大的伤害。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