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刘先生给儿子买了份“储蓄返本+分红”保险,年交一万多,交10年。2024年9月初他发现,保险有效期27年,27年末现金价值为0,儿子80岁后保险公司不担责且不返本金。刘先生感觉被忽悠,一怒之下起诉保险公司,案子经过2审,判决结果出人意料。 刘先生的收入不算高,就想给儿子留个后路,以后上学、成家,能有笔钱兜底。 2011年6月,小区门口经常有保险业务员蹲点。 那天他下班,被一个业务员拦住了,聊的就是给孩子买保险的事。 业务员嘴特别甜,一个劲说这保险好,说是储蓄返本,还能分红,比存银行划算多了。 说每年交一万多,交10年就行,等交完,不仅能返本金,每年还有分红拿。 刘先生没接触过保险,一听这话就动了心。 他想着,反正也是给儿子存钱,交10年,以后就能有保障,挺值的。 没多琢磨,当场就签了合同,业务员也没给看详细条款,就拿了张简易的宣传单给他。 从2011年开始,刘先生每年都按时交保费。 不管家里多紧张,哪怕借点钱,也没耽误过,就怕断了保,之前的钱都白花。 一晃10年过去,到2021年,他终于交完了所有保费,算下来,一共交了十几万。 期间,保险公司确实返过几次钱,说是生存年金,每次也就几千块,刘先生都存起来了,没动。 他一直以为,等保险到期,就能拿回自己交的十几万本金,再加上这些年的分红。 直到2024年9月初,他收拾家里东西,翻出了这份保险合同。 想着儿子也大了,就想问问什么时候能返本,分红能拿多少。 他打了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一问,整个人都懵了。 客服说,这份保险的有效期是27年,到第27年末,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0。 还说,等他儿子满80岁,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会返还本金。 刘先生当时就火了。这不就是忽悠人吗? 他赶紧找出合同,一页一页翻,密密麻麻的条款,好多都看不懂。 但客服说的没错,合同里确实写着这些,只是字体特别小,藏在角落里。 他想起当初业务员根本没提这些,只一个劲说返本、分红,提都没提现金价值会归零,也没说不返本金。 这十几年,他省吃俭用交的十几万,难道最后就打了水漂? 他给儿子打电话,父子俩商量了一晚上,决定起诉保险公司,不能就这么吃了哑巴亏。 一审的时候,刘先生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了一遍,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全部保费,还要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 法院查明,业务员确实没把关键条款说清楚。一审判决,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全额返还保费。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刘先生那段时间特别焦虑,怕二审改判,自己一分钱都拿不回来。 毕竟,合同是自己签的字,很多人都说,签字了就认栽,赢不了。 可这事真的能怪刘先生吗?业务员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诱导他签字,这难道不算违规? 而且,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里明确规定,不能隐瞒限制条件,不能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 业务员当初只说好处,不提风险,这已经违反了规定。 刘先生自己签字了,难道就没责任吗?保险公司这种隐瞒行为,法律上到底认不认可? 依据《保险法》第17条,里面说,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还要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没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现金价值为0、不返本金这些,都是免除保险公司责任、影响刘先生决策的关键条款。 但业务员根本没明确说明这些,只是夸大了返本和分红的好处。 相当于刘先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字,这些隐藏的条款,对刘先生来说是无效的。 还有《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17条,明确禁止隐瞒限制条件、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 业务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这条规定。 《民法典》也有规定,合同解除后要恢复原状。 刘先生已经交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隐瞒关键信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理应返还保费。 二审法院认为,生存年金是刘先生应得的,但返还保费时,要扣除这部分,这样才合理。 保险公司有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很多人买保险,都像刘先生一样,被业务员忽悠,没看清条款就签字。 不是说签字就一定认栽,只要能证明业务员隐瞒关键信息、虚假宣传,就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没有完全支持刘先生全额返还保费的请求,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返还刘先生差额保费86478.11元。 也就是扣除已经返还的生存年金后,需要再给刘先生这么多钱。 这事说到底,就是保险公司销售环节出了问题,产品本身可能合规,但销售时隐瞒关键信息,就是违规。 们觉得刘先生该拿回全部保费,还是觉得扣除生存年金合理?平时买保险,你们会仔细看所有条款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