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奉子成婚”,婚后不到5个月,其妻子便为其生了一个女儿。后来双方因

撑伞工厂 2024-01-10 14:13:12

湖北武汉,男子“奉子成婚”,婚后不到5个月,其妻子便为其生了一个女儿。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离了婚并协商,男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女儿则由前妻抚养。后来男子因手头拮据未及时向前妻支付抚养费,被前妻告上法庭,万万没想到,竟在打官司期间得知女儿非亲生。男子怒不可遏,遂反诉妻子支付赔偿。

据悉,男子黄某与女子赵某恋爱期间同居,后黄某得知赵某怀孕便与赵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5个月左右,赵某为黄某生下了一个女儿,可两人的生活并没有因此变好,反而因为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

到了结婚的第三年,两人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便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赵某抚养,黄某每个月向赵某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到女儿大学毕业。同时,黄某负责偿还完自己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并进行出售,出售所得款项的一半给赵某,赵某必须全部用在女儿身上。

然而,离婚不久,黄某以经济拮据为由,中断了抚养费的支付,而赵某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黄某提出对女儿进行亲子鉴定,结果鉴定结果显示女儿非亲生。赵某见状撤回了起诉。

而黄某却不愿意了,认为,赵某欺骗了自己,遂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返还其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售房款,并要求赵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被戴了绿帽子不说,还替别人养了多年的孩子,离婚时更是把自己的婚前财产给了妻子,这种事情想想都崩溃。

从感情上来说,黄某要求赵某返还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售房款、并要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失可以理解。那从法律上来讲,其诉求能否获得支持?

1、配偶出轨,稀里糊涂为别人养了孩子,是否要求赔偿损失吗?

《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更是明确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赵某出轨并与第三者生下孩子,至少是已经构成了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黄某婚内发现赵某的不齿行为,并因此提出离婚的,赵某依法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那黄某已经与赵某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在婚后才发现赵某的出轨行为,还能否主张赔偿?

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到本案,赵某婚内出轨、隐瞒了孩子的真实情况,对黄某而言,已然构成欺诈,黄某有权撤销,要求赵某退还抚养费和售房款。

另一方面来说,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8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黄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知道赵某出轨,更别谈放弃索赔,因而黄某在协议离婚时未明确表示放弃索赔的情况下,离婚后依法仍可以要求赵某赔偿。

而也正是因此法院最终审理本案后认为,夫妻间因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如受到侵害并造成了损失,受害人应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认为赵某违反夫妻间应尽的义务,依法应当向黄某退还已向其支付的抚养费、售房款,并支付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共65万元。

3、最后,赵某的行为令人不齿!而其案例也再次提醒大家,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关爱,莫要因为一时糊涂,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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