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世纪末开始,以克吕尼运动为代表的天主教会改革,不仅是对封建世俗政府与教会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关系上的大调整,也是对欧洲人道德观念的一次重塑。改革者们具有极其严肃和理想性的道德观。与忏悔书作者和早期教父相比,改革者们对于性的态度更加严厉。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废除神职人员的婚姻,消除他们的骈居行为,并一劳永逸地确立一个原则,即神职人员的独身主义不仅仅是少数人的英雄理想,而且是对西方教会中每一位神职人员的绝对要求,必要时可以使用暴力来确保。
改革者在两性关系方面的主张还包括一项坚定承诺——不仅禁止神职人员婚配,更要彻底重构世俗婚姻制度。他们急于将婚姻完全纳入教会法庭的管辖范围,以教会法取代传统婚姻习俗。改革者极力推崇并成功确立的教会婚姻模式,建立在七大基本原则之上:第一,婚姻必须遵循一夫一妻制;第二,婚姻应当不可解除;第三,婚约应由当事人自主缔结,而非由父母或家族包办;第四,婚姻是唯一受法律保护的性关系形式,故必须取缔包括世俗阶层在内的骈居、重婚行为;第五,作为第四原则的必然推论,所有婚外性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第六,一切性行为(无论婚内婚外)皆属教会专属管辖范畴;第七,婚姻必须实行外婚制,禁止家族内的通婚。
这七大原则很大程度一直影响到现在,成为社会道德的天经地义,然而在当时,基本上所有阶层的世俗人士对这些改革主张均持抵制态度。一夫一妻制与婚姻不可解除原则限制了家族根据政治社会变迁解除现有婚约、缔结新联盟的能力。贵族阶层坚称必须保有通过联姻转换政治同盟的自由,以维护家族利益。改革者取缔多偶制婚姻的努力遭遇多方反对:世俗男性希望保留缔结非正式婚姻的选择权;世俗女性则担忧(事实证明这种担忧也不无道理)废除纳妾将加剧适婚男性的争夺,削弱自身在婚姻谈判中的地位(失败者将不得不孤独终老或进修道院);而眼见教会高层决心剥夺其婚配权利的神职人员,甚至不惜以暴力手段顽强抵抗。君主们也不愿放弃对国民婚姻的管辖权——这意味着他们将同时丧失婚姻诉讼带来的财政收入,以及对臣民实施自主婚姻政策的权力。至于外婚制规定,社会各阶层家族都发现,在许多情境下遵守这一戒律要么困难重重,要么根本不可行,甚至可能危及家族利益。
然而尽管遭遇重重阻力,改革者仍在较短时间内成功迫使社会接受了这些不得人心的原则,不得不说是一项壮举。他们的成功尤其耐人寻味,因为当时上层社会频发的婚姻丑闻——法国国王腓力一世的两次婚姻、其子"胖子路易"的风流韵事、普瓦图伯爵威廉九世人尽皆知的情史,仅举这三例——为时人提供了无数谈资,也成了改革者抨击的绝佳素材。这些丑闻之所以引发轩然大波,并非因其史无前例,我们知道在墨洛温和加洛林时代,类似的事情太过稀松平常。这而恰恰说明到了12世纪初,教会婚姻模式已开始获得社会认同:权贵们的放荡行径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正源于民众逐渐接受了教会的婚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