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的钱能退吗?浙江杭州一男子为了给准儿媳一个惊喜,交了4499元订金订车,结果

深度程磊 2025-10-14 16:20:15

买车的钱能退吗?浙江杭州一男子为了给准儿媳一个惊喜,交了4499元订金订车,结果妻子和准儿媳都不同意买,男子想退钱,却被4S店一句‘不退!该起诉起诉!’堵了回去。 杭州人徐某心情不错——儿子即将成家,女方家庭条件不错,自己也想尽到做长辈的面子。他心想:“买辆新能源车送给准儿媳,也算是礼到心到。” 于是他一个人来到某品牌新能源汽车4S店试驾。销售人员热情地介绍各种功能,徐某试驾后感觉不错,当场掏出1500元订金签了单。销售员紧接着补充:“今天还有活动,预交2999元可抵1万元购车款,错过就没啦!”徐某一听挺划算,便又交了2999元,合计4499元。 几天后,4S店来电话通知提车。徐某便带着妻子、儿子和准儿媳一起到店里。本以为能博得好感,没想到准儿媳看了一眼车便摇头:“这款我不喜欢。”妻子也附和说:“买车这么大事,怎么能你一个人决定?” 现场气氛一度尴尬。徐某尴尬笑着说:“那算了,我们再看看。”一家人转头去了隔壁品牌店,最终在那边订下了另一款车。 事后,徐某回到原4S店,希望退还那2999元的“优惠活动款”,他表示:“1500元订金我认了,但后面的钱我没享受到优惠,应该退。”然而,店方负责人态度强硬:“这4499元都是定金,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不退!” 徐某先报警,又找媒体,但结果一样——店方回应冷硬:“我们合同合法有效,不接受调解,该起诉起诉。” 那么,问题来了:这笔4499元,到底该不该退?要判断徐某能否拿回这笔钱,关键在于弄清他交的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 在交易实践中,消费者常常混淆这两个概念。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更多是一种“意向性付款”,可以退还。根据《民法典》第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明确写的是“定金”,则双方必须履行约定。一方违约,便可能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 在徐某的案例中,4S店出示的购车合同上清晰写明——“客户缴纳定金4499元”,并注明“车辆到店后不得退订”。因此,从形式上看,这笔钱确实属于定金性质,而非可随意退还的订金。 徐某之所以坚持要回2999元,是因为他认为那笔钱属于“活动预付款”,不是定金。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徐某认为部分款项不属于定金,就必须出示相应证明——比如活动宣传单、销售聊天记录、收据明细等。 而本案中,4S店拿出了双方签署的《购车协议》,合同中写明:定金共计4499元。徐某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自然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书面合同优先。口头承诺、临时活动、甚至销售人员的口头表述,除非有录音录像或书面材料支持,否则难以采信。 因此,从法律层面看,徐某想追回这笔钱,几乎没有胜算。 徐某的退车理由并非车辆质量或合同欺诈,而是妻子和准儿媳“个人不喜欢”。但合同法并不承认“主观喜好”是解除合同的理由。 4S店按照合同履行——车辆到店、通知提车、提供服务,并无违约。反而是徐某单方面反悔,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因此构成单方违约。 根据法律原则,违约方不得请求返还定金。换句话说,徐某失去了定金返还权。 若反过来,假设4S店未按时交车或提供虚假信息,那就是店方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但在本案中,并无此情形。 这起事件引发热议的原因在于——在情感上,公众更倾向同情徐某。毕竟他出发点是“给准儿媳一个惊喜”,最终却成了“赔了钱还落埋怨”。 但法律不讲“情理优先”,而讲契约精神。定金制度本身就是为了约束交易双方,防止“随意反悔”。如果每位消费者都能以“不想要了”为由退订,商业交易将陷入混乱。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毫无保护。若4S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宣传、隐瞒条款或格式合同陷阱,则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此案中,销售已明确标注“定金不退”,并提醒签署合同,店方并未违法。 因此,这更像是一场“善意冲动”的代价。徐某出于好心,却忽视了合同约束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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