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真大!”安徽六安一业主,竟在小区楼下私自挖出一个300平、深4米的“地下宫殿”,整栋楼32户房屋出现裂缝——这不是装修,这是拿命在玩! 八月初,安徽六安某小区的居民忽然发现,家里的墙壁上出现了一道道裂纹。有人以为是地基下沉,有人怀疑是老化问题。直到一位住户白天回家给孩子做饭时,透过窗户看到楼下有施工队在往外运土方,才意识到——有人在偷偷挖地下室! 小区居民最初并未察觉异常,因为那名业主施工非常隐秘——白天请施工队偷偷挖,深夜凌晨再运土。大多数住户早出晚归,对楼下的动静浑然不知。直到八月初,一名住户白天临时回家给孩子做饭时,透过窗户看到楼下有人在大规模运土,才发现事情不对。等到物业和居民聚集现场时,地面已经被挖出一个足有300平方米、深达3—4米的巨坑。 专业检测机构随即介入。检测结果让人心惊——整栋楼结构受损,承重墙多处开裂,地基稳定性下降,综合安全等级被评为Cu级(部分危房)。居民们纷纷搬离家中,有人带着老人小孩在宾馆住,有人整夜担惊受怕。事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但这位业主依然我行我素,趁夜继续施工。直到其他业主报警,施工才被彻底叫停。为了安抚居民,这名业主被要求支付每人每天150元的安置费,共10天。然而一个多月过去,房屋修复毫无进展,居民们不得不在网上曝光此事。 面对质疑,小区物业表示,他们早在7月就曾下发整改通知书,但“没有执法权”,只能上报有关部门。听起来似乎无奈,但这一事件无疑暴露出多方责任缺失。 从法律上看,这名业主的行为可谓一错再错。根据《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想装修、改造可以,但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结构。显然,这位业主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建筑安全原则。整栋楼32户受损,墙体开裂、地面塌陷,这种后果直接触及他人的居住权与财产权,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业主必须承担包括修复、赔偿、安置等在内的全部损失。 但事情远不止民事层面。私自挖地下室,破坏建筑结构,实际上已经涉嫌犯罪。《刑法》第134条之一第3项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建筑施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业主没有任何施工资质,也未报批设计,却擅自施工,其行为完全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类似案例早已有先例。2023年,上海一业主仅挖了64平方米、深2.8米的地下室,就被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刑10个月,缓刑1年。而六安这名业主挖的面积是其数倍,深度更大,危害更高。如果因此造成楼体坍塌或人员伤亡,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房屋地基结构相互关联,一栋楼的安全牵动着数十户居民的命运。一次“私自改造”,极有可能演变成一场“人为灾难”。 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也不能完全免责。虽然物业不是执法机关,但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942条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进一步规定,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业主财产受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物业称“已发整改通知”,但并未采取报警、上报、封停等强制措施,也未防止其夜间施工,显然存在监管不力、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若居民因此遭受损失,物业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起事件背后折射出一种危险心态——有些人以为“自己的房子想怎么改都行”,却忽略了公寓楼并非“独立空间”。房屋建筑结构属于公共安全范畴,个人行为一旦破坏整体结构,就可能危及整个社区。 正如一位住户所说:“我们辛苦一辈子买的房,结果被一个人挖成危房。”而涉事业主一句“我没想到会有事”,既显无知,也显无畏。 事实上,法律从不反对合理装修,但绝不允许任性施工。任何改造,都必须经过规划审批、设计评估、施工备案,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出于无知还是侥幸,最终承担的代价都可能是刑事处罚+经济赔偿的双重打击。 物业的失守、业主的任性、监管的迟缓,让这起事件成了一场教训。整栋楼居民至今心有余悸,而那个“300平的地下室”,也成了全小区的笑柄与噩梦。
“胆子真大!”安徽六安一业主,竟在小区楼下私自挖出一个300平、深4米的“地下宫
深度程磊
2025-10-14 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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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君
这种事其实挺好处理,首先找专业机构定损,所有损失让这些个人承担,包括定损费、修复、安置、误工、以及房屋后续的潜在危险等费用。其次、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这个人名下所有资金和财产。第三、找律师追究对方责任,您事刑事,一个不落。第四、如果对方赔不起损失,那就先把名下财产都拍卖抵偿,修复好以后再把这套房也拍卖掉。让他从此不得翻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