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50多岁男子以打零工为生,因收入不稳定,便偷了别人菜地的7根豇豆,结果一发不可收拾。短短4个月的时间,男子先后18次去菜地偷菜,被菜地主人发现后报警。结果悲剧了,虽然偷菜的价值为1120元,由于男子属于多次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罚款1000元。(来源:荔枝新闻) 据悉,男子吴某50多岁,由于年轻时没能掌握一项本领,一直都靠着打零工为生。 打零工虽然自由,可收入并不稳定。吴某的生活很快就陷入困境。 一天,吴某下班后经过一处菜地,发现里面的豇豆长势喜人。吴某见左右无人,便心生贪念,从菜地里偷摘了7根豇豆。 哪里想到,正是因为这次的“偷菜经历”,助长了吴某的贪心。自2024年2月至6月间,吴某先后18次去菜地偷菜。 菜园的主人忍无可忍报警,民警通过路边的监控,很快便锁定了吴某,并从吴某的家中找到多种农作物。 经评估,吴某家中的农作物价值为1120元。 面对铁证,吴某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过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摘他人的农作物,侵害了他人的个人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窃取,会给公私财物所有人造成财产损失,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以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 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当中,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依旧多次盗取他人的农作物,给他人的财产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其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经民警在现场的初步评估,吴某偷菜的价值约为1120元,为什么没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吴某进行处罚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况下来说,只要涉案金额并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且情节较轻的,基本上都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不过民警在调查时发现吴某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里先后18次进行盗窃,即便盗窃的价值仅为1000余元,但是已经属于多次盗窃的情形。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无论盗窃价值多少,只要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也证实依据这方面的考虑,对吴某提起了公诉。 而法院在查明真相后,认定吴某构成多次盗窃,遂判决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江苏,一50多岁男子以打零工为生,因收入不稳定,便偷了别人菜地的7根豇豆,结果一
胡究法
2025-10-15 09: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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