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00后小伙陈某,做酒吧的卖酒员时,和80后的罗某相恋,后来陈某发现罗某比他大20岁,不想被包养而分手。分手后罗某起诉追讨57万的赠款和消费款,一审认为赠与附结婚条件,关系结束应返还。二审认为扣除已还和特殊款项,改判陈某返还41万余元。 本信息来源于:红星新闻、深圳新闻网 00后小伙陈某在酒吧做卖酒员工作时,与80后的罗某相识相恋,看似浪漫的恋情,最终因年龄差距分道扬镳后,因钱闹上法庭。 陈某与罗某在酒吧相识,两人开始谈起了恋爱,随着相处时间的增加,一个现实打破了这份美好,罗某竟比陈某大整整20岁。 这么大的年龄差,让陈某内心开始动摇,他本想谈一场纯粹的爱情,而不是被包养,经过深思熟虑,陈某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的罗某,仔细算了恋爱期间的各项开支,发现前后为陈某花费了高达57万多。 这些钱,有为陈某买衣物、高消费等,也有一起旅游时的开销,还有日常的吃喝玩乐费用。 罗某觉得,既然恋爱关系结束了,这些钱不能就这么打了水漂,一纸诉状将陈某起诉了,要求陈某返还恋爱期间的所有花费。 审理时发现,罗某在与陈某恋爱期间,多次以转账、赠送贵重物品等方式向陈某表达爱意,这些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并非单纯的赠与,而是附有结婚条件的。 也就是说,罗某是基于与陈某结婚的目的,才进行这些财产支出的。如今两人的关系已经结束,结婚的目的无法达成,这些财产理应返还。 最终,一审判决陈某返还57万给罗某。 陈某并不服,他觉得自己在恋爱期间也有付出,而且有些钱是两人共同消费的,不应该全部返还。于是,他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陈某提出,自己在恋爱期间已经返还了罗某10万余元,这部分钱应该从总金额中扣除。 对于那些“1314”“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款项,陈某认为这是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正常行为,不应算作需要返还的财产。 经过考量,采纳了陈某的部分意见。 最终,二审作出改判,扣除陈某已经返还的10万余元以及那些有特殊意义的款项后,判决陈某返还罗某41万余元。 在恋爱中,无论是情感的付出还是财产的往来,都应该保持理性和清醒,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