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妈为了要回被亲戚占用的房子,以150万的价格将房子过户到男朋友名下,谁知

梅姐说法 2025-10-25 11:14:27

北京,大妈为了要回被亲戚占用的房子,以150万的价格将房子过户到男朋友名下,谁知还不等结婚,二人就分手了。男友认为自己被大妈利用,气愤之下不再理她,大妈则认为男朋友想霸占她的房子,于是起诉男友要求确认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周大妈有一套闲置房子,多年前借给了亲戚居住,这么多年来,亲戚一直不提搬走的事,周大妈也不好意思催促。 二零二一年,周大妈和以前的同事钱大爷偶然间遇上了,二人当年一起工作的时候就互有好感,此次相逢,得知双方都是单身,周大妈很快就和钱大爷谈起了恋爱。 陷入黄昏恋的周大妈和钱大爷山盟海誓,相约一起度过人生中的最后阶段。 为了能够安度晚年,周大妈想将那套亲戚占用的房子收回来,收拾一下后作为她和钱大爷的婚房。 周大妈思来想去,想出了一个好主意。她想将房子过户到钱大爷名下,对亲戚就说是卖出去了,这样一来,房子收回来了,也不得罪人。 周大妈将自己的想法告诉钱大爷,希望他帮自己这个忙。钱大爷拍着胸脯保证:嗨!咱俩之间有什么帮忙不帮忙的?你的事就是我的事,房子过户的手续费我给你出! 就这样,周大妈和钱大爷写了个合同,约定以150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钱大爷,但双方只是走个过场,并没有实际支付。 随后周大妈将房子过户给了钱大爷,过户手续办下来后,周大妈拿着手续找到亲戚,亲戚只好搬离了周大妈家。 可亲戚刚搬走没多久,周大妈和钱大爷就因为琐事发生了矛盾,两个人产生信任危机,闹起了分手。 钱大爷非常生气,觉得周大妈和他恋爱是假的,目的就是把他当工具人收回房子,周大妈联系他要房子,钱大爷赌气不理她。 这下坏了,周大妈觉得钱大爷想霸占她的房子,于是直接将钱大爷起诉了。 那么,周大妈和钱大爷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周大妈和钱大爷写了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合同在形式上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周大妈和钱大爷签订了以150万价格买卖房屋的合同,但双方只是走个过场,并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 这表明,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是进行真实的房屋买卖交易,而是为了达到收回被亲戚占用房屋的目的而做出的虚假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周大妈和钱大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当初办理过户手续时,手续费是钱大爷出的,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钱大爷能否要回这笔钱? 钱大爷支付过户手续费时,是基于帮助周大妈完成房屋过户这一目的,且当时二人处于恋爱关系,钱大爷表示过户手续费他来出。 这笔费用的支付并非基于借贷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更像是一种基于恋爱关系的自愿支出,应当认定为钱大爷对周大妈的自愿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过户手续费已经支付,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且该赠与行为不属于上述不得撤销的情形。所以,钱大爷难以要回过户手续费。 经审理认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共同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周大妈和钱大爷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二人共同居住在一起,和上述情形基本一致。 因此,一审参考上述规定,判周大妈和钱大爷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大爷应当配合周大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周大妈承担,过户后,周大妈补偿钱大爷各项损失6万余元。 来源:红星新闻10.24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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