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一男子骑三轮车将一外卖小哥撞倒之后,非但没有下车查看,反而直接骑车离开

大彬叔叔 2026-03-07 11:52:19

江苏泰州,一男子骑三轮车将一外卖小哥撞倒之后,非但没有下车查看,反而直接骑车离开,途径此处的另外一外卖员见状,随即骑车追了上去,追赶途中,肇事男子慌不择路驶向机动车道,结果却因速度太快直接摔倒受伤,事发后,肇事男子竟然将追赶的外卖小哥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 24年的一天,男子王某驾驶一辆无牌的三轮车在路上行驶,结果却撞到了正常行驶的外卖小哥李某,李某倒在地上,这时候,王某非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离开了现场。 这一幕正好被路过此处的另外一外卖小哥张某看到,随即,张某便骑着车子追了上去,此时,李某也扶起了车子,也加入到了追赶队伍。 王某见有人追赶,于是便加快了车速,因为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缓慢,王某直接行驶到了机动车道,结果因为速度太快直接摔倒在地,王某被摔成了骨折,经过鉴定伤情为9级。 事发后,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对王某第一次撞人发生的事故,王某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第二次发生事故,王某、李某、张某负同等责任。随后,王某将李某和张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赔偿损失10余万元。 有网友表示,肇事逃逸还不能追了?追上去发生事故,竟然还要承担责任,这以后看到肇事的,谁还敢出手? 还有网友表示,既然事故认定书已经做出来了,都是同等责任,那么,追赶的张某和李某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没有什么好说的。 也有网友反驳,事故认定书只是代表事故认定,只是对事实进行确认,并不能左右最终事故责任的承担,事故认定也只是参看而已,而不是必须要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来进行赔偿。 实际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还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综合认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从上述条文来分析,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 即前述条款中的“作用”与“过错”并列,而这与民法中的“过错”不是同一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有同等的过错不一定承担同等的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就像本案中,王某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张某和李某对其进行追赶,那么,追赶本身,是否一定会导致王某发生侧翻的事故?显然这种侧翻事故并不一定会发生的,除非王某自己紧张加上速度过快的情况下,才有一定几率发生事故。 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是出于正义追赶,李某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追赶,两人都未超过必要限度,未违反法律规定,两人既无侵权故意,也没有过失,因此不应对王某的受伤负责,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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