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在酒店和情人激情一番后不幸猝死,事发后,男子家属获知了这件事情,女子

大彬叔叔 2026-03-12 17:52:49

湖北,一男子在酒店和情人激情一番后不幸猝死,事发后,男子家属获知了这件事情,女子赔偿给了男子家属4万元后家属表示谅解。但是随后男子家属在转账记录中发现,男子给情人共计转账75000元,于是,男子家属将其情人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不过情人却表示,这些转账是借款的还款以及帮男子支付工资以及两人生意合作和消费支出,最终法院会如何认定? 据悉,男子郭某经营着一家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认识了女子赵某。2014年前后,赵某选择了离婚并和郭某保持起了情人关系。 期间,郭某因为经营不善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由此郭某的日常消费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为了给工人发工资,郭某不得不求助赵某,而且,无论是郭某的日常出行还是消费,均需要依仗亲属和赵某的帮助。 因为赵某自己也开了一家养生馆,所以,双方不仅有日常的共同消费,甚至还有生意上的往来,这样两人之间也存在着一些转款记录。 事情的变故发生在了24年4月24日晚上,这天,赵某邀约郭某到酒店商谈生意,期间,两人激情了一番,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郭某竟然突然心跳骤停,最终不治身亡。 直到这个时候,郭某的家属才得知,郭某竟然和赵某保持了10年的不当关系。于是,在调解委的主持下,郭某家属和赵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赔偿郭某家属4万元,双方就此了结不再有任何的纠纷。 可是,没过多久,郭某的儿子在查看郭某的转账记录发现,郭某还给赵某一共转过75000元,对此,郭某家人认为,赵某收取这些钱财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侵犯了郭某妻子对于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应当予以返还。 不过,赵某并未理会对方,于是,郭某妻子和儿子将赵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赵某退还75000元。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所以,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要构成不当得利,其条件为得利人取得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以及给付人受到损失。 本案中,如果郭某给与赵某的钱财没有法律依据,那么,赵某必然构成不当得利,要返还给郭某家属这笔钱。 但是,赵某对此却持不同看法,赵某表示,虽然郭某确实分7笔转给了自己75000元,但是这些钱财都是帮郭某购买酒水、帮支付工资以及其他消费,比如为其加油、保养车辆以及日常开销,这些钱财都用于了郭某,自己没有从中牟利。 为此,赵某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其中郭某转给自己的一部分钱财,自己确实买了酒水,但是酒水的收件人和地址都是郭某的,而且,赵某还提交了其中一笔5万的转账记录,即赵某曾经转给过郭某5万元,郭某分多次又转了回来,因此,赵某表示这5万是郭某的还款。 按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显然,赵某提交的证据,能够显示这75000元的流转,显然是尽到了举证义务。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及向转账记录及其他开支明细,以此证明案涉75000元转款系郭某的还款及被告与郭某的其他经济开支,存在其他的法律根据。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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