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84岁老太和54岁二女儿同患阿尔茨海默症,结果远在加拿大的大女儿却就此失联,几个兄弟姐妹因年龄大也无法照顾兄妹,因两人的退休工资有2万多元,但是房贷还有200多万,因担心两人权益受损,居委会出手了。 据悉,84岁的吴阿姨在身患阿尔茨海默症之前,一直都是由53岁的未婚硕士二女儿刘女士照顾的,可是因为遗传问题,刘女士也患上了阿尔茨海默症,此后,远在加拿大的大女儿就给两人请了保姆。 不知为何,大女儿在请了保姆之后,就彻底消失了,无论谁打电话,大女儿都是拒绝接听的,因为联系不上大女儿,吴女士和其二女儿的生活一时便没了人照顾。 而吴阿姨有7个姐妹,但是,这7个姐妹也是自顾不暇,根本无力去照顾吴阿姨和其女儿,所以,7个姐妹也都是放弃了对吴阿姨的监护,这下,吴阿姨和其二女儿彻底没了人照顾。 因为吴阿姨和其二女儿每个月的退休工资有2万多元,虽然有这么多,但是,扣除保姆费以及尚有200多万的房贷基本上所剩无几。 无奈,当地居委会出手了,居委会通过起诉最终拿到了母女二人的监护资格,承担起了监护人的角色开始照顾两人。 事发后,有网友感慨,吴阿姨这俩女儿其实都很上进,一个硕士一个去了加拿大,奈何远走国外的,尚有自持能力的大女儿,对母亲和妹妹却如此对待,确实寒心。 还有网友表示,我小姨独身一辈子,年轻时真潇洒,结果脑出血之后已经接近全瘫,好在她还有亲姐妹能照顾一下,不然的话,真的是悲剧。 也有网友说,在网上看到的国外子女,几乎没有人回来尽孝的,之前在医院陪床,隔壁床位的老人儿子也在国外,老人已经脑出血很严重了,儿子都没回来,你说这去国外有什么意义? 那么,虽然大女儿尚有自持能力,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大女儿必须要承担起监护职责呢?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本身监护资格的确定,就是由居委会或者是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确定监护资格,并不是说就像法定继承一样,一定是父母、子女或者配偶是第一监护人,而兄妹等是第二继承人。 现在两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那么此时居委会可以先起到监护职责,在最终确定了监护人之后,那么再由其处理相关事情。 两人现在住的房子,还有200多万的贷款,显然房子价值也不菲,而且两人的退休金也能够涵盖房贷,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两人百年之后,两人的遗产如何分配,是给大女儿还是给居委会? 虽然大女儿没有照顾妹妹和母亲,但是,这并不能排除大女儿继承的权利,除非其妹妹和母亲有遗嘱或者是遗赠扶养协议,否则的话,大女儿都有权继承遗产。 不过民法典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所以,最终能不能分得妹妹和母亲的遗产,就要看大女儿的态度了,到底有没有去照顾两人,如果没有照顾,有可能不分也有可能少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