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将一女孩约到家中吸电子烟,待女孩意识模糊时,男子与之发生了亲密行为,

大彬叔叔 2026-03-08 10:52:27

广东,一男子将一女孩约到家中吸电子烟,待女孩意识模糊时,男子与之发生了亲密行为,随后又甩给女孩100元当做是补偿,谁知女孩之后直接报了警,男子因涉嫌强J获刑4年,女孩又将男子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 2023年7月,男子谭某经朋友推送认识了女孩何某,交流一段时间后,谭某告诉何某家里有电子烟并邀请何某来家中吸食。 因为从来没有吸过,出于好奇,于是在9月15日这天,何某便来到了谭某的家中吸食,结果刚吸了一会,何某就有些头晕并昏昏欲睡。 见何某一时有些模糊,于是,谭某便脱掉了何某的衣服和裤子,随后便与之发生了亲密行为。 完事后,谭某拿出了100元现金给了何某,不过何某并没有要,而是离开后选择了报警求助。 随即,谭某因涉嫌强J罪被立案调查,法院最终也是以强J罪,判处了谭某有期徒刑4年。 然而,自从被侵犯之后,何某却多次就医,甚至还感染上了疾病,于是,何某将谭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谭某赔偿10万的精神损失费以及4000元的医疗费。 但是,谭某对此却认为,何某与多人曾经发生过亲密行为,被感染上疾病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两人发生亲密行为时,自己也已经做好了安全措施,据此,何某感染的疾病和自己没有关系,而且自己也没有这种疾病。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既然谭某已经对何某实施过了侵犯,那么这是属于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侵权行为,谭某自然要对侵害何某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赔偿多少合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为是刑事犯罪引发的侵权纠纷,所以,在赔偿项目上,其实会和普通的民事侵权有所不同的。 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 但是,何某并没有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提出,而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且谭某侵害何某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此时何某还是能够获得一些精神损失赔偿的,据此,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实际的治疗费用为1700余元,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因此,最终判决谭某赔偿何某损失共计3.6万余元。‌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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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xxx92

15xxx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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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8 17:51

电子烟能控制人吗?

大彬叔叔

大彬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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