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已经意识不清,生命已走到了尽头,他的二婚妻子竟背着他

韩胤案件 2026-03-12 12:15:45

上海,男子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已经意识不清,生命已走到了尽头,他的二婚妻子竟背着他,偷偷把他卡里的60多万,转给了自己的亲妹夫。第2天,男子去世,他和前妻生的一儿一女,发现父亲账户里所有的钱都被转空,认定是继母趁父亲病危转移财产,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兄妹该继承的份额,法院判了! 张某丙已经病了有一阵了,此时他的生命已到了最后时刻。 就在他离开这个世界的头一天,二婚妻子王某,却悄悄把银行卡里的60多万,转给了自己的妹夫李某。 张某丙和前妻生的两个孩子,张某甲和张某乙,根本不知道这事。 等发现的时候,钱早就被转空了。 兄妹俩觉得,这是继母在搞财产转移。 这60万,明明是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存下来的,按理说有一半属于父亲,那就是遗产。 现在钱没了,他们能继承的份额自然就少了。 兄妹俩越想越不对劲,多次找王某要说法。 而王某却说,她这是还债,不是转移财产。 王某说,妹夫李某之前买房给他们的钱,现在只是物归原主。 沟通无果后,张某甲和张某乙直接把继母王某,和她的妹夫李某起诉到法院。 要求继母,返还兄妹俩应该继承父亲遗产的份额。 法庭上,两边各执一词,谁也不让谁。 兄妹俩这边说,父亲当时病得很重,意识都不清醒了,继母在这种时候,转这么大一笔钱,本身就不合常理。 再说,这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父亲那一半应该作为遗产来分。 王某这就是在侵犯他们的继承权。 王某辩解:这钱是还给自己妹夫李某的购房款。 王某解释说,2017年的时候,李某想买她名下的一套房子。 前前后后好多次,从新疆带了大量现金到上海给她,加起来差不多55万。 因为自己不会用银行卡,就把这些现金放在家里,一直放到了2018年才存进银行。 后来因为丈夫病重,房子也就一直没过户,她觉得在丈夫去世前,应该把这笔钱还了。 所以就连本带息转给了妹夫李某60万。 李某的说法跟王某基本一致,一口咬定,这钱是之前给姐姐一家买房款,现在只是把钱要回来。 他说,这些钱是自己多年的积蓄。 法官听完双方的陈述,没有偏听偏信,开始仔细查证。 法院首先查明了这笔60多万存款,确认这钱确实是王某和张某丙婚姻期间存下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问题是,这笔转账到底是不是张某丙的真实意思表示? 医院出具的“死亡小结”写得很清楚,张某丙去世前两天,入院时已经处于神志欠清的状态。 在病人生命垂危、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王某单方面把这么大一笔夫妻共同财产转出去。 基本没法说这是张某丙自己想这么做的。 那么再看看王某和李某说的"购房款"到底靠不靠谱? 法院经调查,发现法漏洞百出。 王某李某声称,有大量现金往来。 可是这么大额的资金流转,双方居然没有任何借条、收据,或者转账记录之类的书面凭证。 按常理,几十万的资金往来,怎么可能连个纸条都不留? 而且,李某是靠挣工资吃饭的,收入不高,他能拿出几十万买房,收入水平、能力明显对不上。 至于多次从新疆大老远跑到上海,每次都带着大量现金。 这种交易方式,跟正常人的习惯完全不符。 现在转账这么方便,谁还会扛着现金跨省跑? 王某说自己不太会用银行卡,所以才收现金、存现金。 法院一查,她的银行账户里面,有很多笔存取款记录,说明她在撒谎。 如果真不常用银行卡,哪来这么多交易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丈夫病危、意识不清时,把大笔夫妻共同财产转出去,而且给不出合理的解释。 这实际上,就是单方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侵害了其他继承人,对张某丙遗产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张某丙与王某婚姻期间,存下的60多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俩,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但是,王某在张某丙病危意识不清时,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 还款理由,不能证明是合理的财产处分行为。 所以法院认定,其应返还相应财产份额合理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必须把张某甲和张某乙应该继承的那部分钱返还。 王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随后提起了上诉。 二审,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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