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男子趁着新年,想给自己换台新手机,他在网上店铺,花5058买了一台全新

韩胤案件 2026-03-13 16:15:39

湖南株洲,男子趁着新年,想给自己换台新手机,他在网上店铺,花5058买了一台全新原装的iPhone 14 Pro。店家承诺:官网认证、支持专柜验货,保证手机拿回家能后自行激活。男子收到货,发现手机在2年前就被激活,再有两个月就过保修期了,是妥妥的二手翻新机,经过调解,店家只同意退货退款。男子不干了,将店家及某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5,058元,以及3倍赔偿15,174元,法院判了! 2025年2月13日,田某网上选择了这家店铺的时候,还专门看了店家的宣传页。 他一直喜欢苹果手机,所以才花高价买下了这部苹果14。 当时店家承诺:支持爱思、沙漏、GSX各种软件验机,全国800多家售后随便测。 田某心想,既然敢这么说,东西肯定差不了,于是爽快地支付了5058元。 等待收货的那几天,田某心情忐忑,期待着到手的新手机。 可等手机到了手,田某刚用了没一会儿,就发现不对劲了。 这屏幕在低亮度下显示效果特别假,色彩看着也很别扭。 田某也是个细心人,他先没有找卖家,而是直接上苹果官网输入序列号查询。 这一查不要紧,真相简直给了他当头一棒:这台本该由他“自行激活”的新手机,早在2023年5月就已经被激活过了。 手机早被他人使用过,与商家宣传严重不符。 保修期居然到2025年5月,就截止了。 这哪是什么全新原装机,分明就是一台彻头彻尾的二手翻新机! 一个二手翻新机,就敢卖到5000多块钱,良心呢? 田某当时就炸了,这不就是明摆着骗人吗? 他先去找了淘宝客服介入,店铺商家杨某,自己干的事儿自己知道,他无话可说。 在平台的协调下,店家只同意退货退款,其他条件免谈。 但田某心里这口气咽不下去,这样的无良店家,如果只退货就完事了,那违法成本也太低了。 他觉得,店家这么干,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必须让他假一赔三! 但店方的态度非常强硬:想要退货退款,马上就办,其他的,想都甭想! 多次沟通没有任何效果后,田某把卖家杨某、和某宝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大家各执一词。店家老板杨某觉得挺冤,既然都退货了,凭啥还要赔这么多? 而某宝公司,也想赶紧撇清关系。 他们说,自己只是个提供信息的平台,不是卖货的。 而且,出事后已经把卖家的底细都告诉田某了,也把涉事商品下架了,他们不该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店家这么干算不算欺诈? 按着法律规定,只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就得增加3倍赔偿。 店主杨某承诺:“原装正品”、“自行激活”,结果拿出来的却是提前一年多就激活的二手货。 手机这玩意儿,是新还是旧,对价格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影响太大了。 你用虚假宣传把人骗进坑里,这就是板上钉钉的欺诈。 至于某宝公司,法院觉得它确实尽到了监管义务。 在纠纷发生后,平台配合提供了商家的信息,对店铺售卖的同类手机,做了违规处理。 因此,田某要求某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的诉求没被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不仅要退还5058元的货款,还要额外支付3倍赔偿金15,174元。 这事也给习惯网购的人们提了个醒。 咱们买贵重物品时,别光看商家的宣传语有多漂亮。 那些所谓的“支持验货”、“全国联保”往往只是他们的护身符。 收货后,第一时间去官网查激活日期,这才是最硬的真理。 那些想靠翻新机,冒充新机赚钱的无良商家,如坑骗消费者被发现,等待他们的是三倍罚款。 诚信经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打实的法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文中,店家承诺卖给田某的是全新原装手机,实际交付的却是一台早已被激活的二手翻新机。 这明显与承诺不符,属于虚假宣传,已构成了消费欺诈。 人们购买商品时,通常会通过商家的宣传,来做决定购买还是不买。 店家的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花了新手机的钱,却买到二手货,遭受了经济损失。 所以,田某有权要求店家退还货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的判决,维护了田某的合法权益,也让店家为自己其欺诈行为,付出了代价。 那么,如果是你买到这种翻新机,你会选择息事宁人退货,还是像田某一样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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