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46岁的公司副总黄某,在商务应酬中喝高了,半夜跑到足浴中心,找了个女技师去醒酒,结果被蹲守的民警逮个正着。事后,黄某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可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一审法院撤销了对他的处罚。不料,对方也上诉了,二审,法院会怎样判? 黄某是当地一家大型公司的副总,事业做得风生水起,平日里应酬不断。 那天,因为业务需要,他参加了一场商务饭局,席间,商务伙伴们推杯换盏,他喝了不少酒。 等饭局结束已是深夜,黄某喝高了,有些神志不清,走路都晃晃悠悠的。 以前应酬喝多了酒,经常去洗浴中心醒酒,那里有足疗,做完足疗放松一下,酒也就醒了。 黄某没多想,摇摇晃晃地走进了这家足浴中心。 前台经理鲁某和他相识多年,两人有20年的交情。 鲁某一看黄某这状态,心领神会,马上给他开了个房间,还亲自为他提供按摩服务,帮他醒酒。 至于这“醒酒”的方式,那可就有点见不得光了。 服务结束后,黄某又舒舒服服地洗了个澡,这才心满意足地走出房间。 可他万万没想到,刚一出门,就被蹲守在门外的民警给拦住了。 黄某当时就懵了,他觉得自己就是来做个正经按摩,怎么就被抓了呢? 民警可不会听他一面之词, 经过调查,发现黄某和鲁某待过的房间里,床单、精油、卫生纸上都检测出了生物样品。 而且,民警还从鲁某那里查获了1000元现金。 鲁某自己也承认,给黄某提供了违法的服务,这钱原本是打算收下的,只是黄某当时喝醉了,没来得及支付,说下次再给。 不仅如此,鲁某还交代,自己除了这次,还存在其他介绍违法事宜的情况,最终鲁某被处以刑事拘留。 有了鲁某的口供,再加上房间里的证据,警方办案人员认定,黄某接受了鲁某的违法服务。 因此,警方对黄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处罚。 黄某这下可急了,他觉得自己太冤了。 他提出了两点理由,为自己辩解。 一、是他和鲁女士相识20年,是老交情了; 二、是两人就是朋友关系,就算有肌肤之亲,又没付钱,不违法。 于是,黄某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时,也觉得这事有点蹊跷。 虽然有鲁某的口供,和一些证据,但缺乏一个关键证据。 那就是黄某和鲁某,是否就违法服务达成了一致。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充分,不能确定黄某有违法的主观故意,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黄某的行政处罚。 黄某这下松了口气,以为自己能逃脱处罚了。 可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案子到了二审。 二审法院,重新梳理了案件。 经过调查发现,当天黄某主动联系鲁某,嘴上说是去“醒酒”。 但结合两人的过往关系,和鲁某的交代,很明显,黄某的目的就是找她发生违法服务。 而且,鲁某当天做了详细的笔录、口供,还有录音,内容清晰地表明了两人之间的交易意愿。 事发后,鲁某也找黄某要过费用,只是因为黄某喝醉没支付成功。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双方是否构成违法,不在于是否实际支付了钱款。 而在于是否就违法行为达成一致,并已经着手实施。 本案中,黄某和鲁某已经谈好了价格,和服务内容,黄某也实施了相关行为。 即便钱还没付,也不能改变违法的事实。 从床单等证据链来看,都是确凿的证据,鲁某也如实交代了情况,事实依据非常清楚。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对黄某的行政处罚。 这案子也给咱们提了个醒,别以为没转账,就不算交易。 也别想着喝醉了就能免责。 法律的红线,可不是那么好踩的,一旦触碰,必将受到惩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卖淫、嫖 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黄某以“醒酒”为由,跑到足浴店,虽然他与鲁某是“老相识”。 但根据鲁某的口供,及录音等证据,证明两人属于违法交易。 尽管黄某没给钱,但他实施了违法行为。 符合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由于黄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审法院,维持行政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法律对嫖娼行为的认定,看重的是行为的本质,和主观意图,而不是当时给没给钱。 这也说明,不管做生意还是做人,都要安分守己,遵纪守法。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