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远,一14岁男孩在街上摆摊卖起了春联,一女子看到后觉得有些吃惊,于是便询问男孩父母哪去了,在得知男孩的身世后,女子将这一幕发在了网上,第二天,男孩的同学纷纷赶来帮忙,而看过视频的网友得知后,也是纷纷前来选购春联。网友:这才是互联网的意义吧。 据视频的拍摄者刘女士(化名)介绍,自己来街上选购春联,看到一摊主年纪轻轻,于是便询问男孩的父母哪去了,怎么让你自己在这里摆摊卖春联。 男孩告诉对方,自己的父亲刚刚去世,母亲刚做完手术,自己卖春联补贴家用。 随后,刘女士便将这一幕发在了短视频平台,很快这个视频引发了网友的关注,而且还有男孩的同学也见到了这一幕,第二天,同学纷纷赶来帮助男孩,而网友也赶了过来买春联。 有网友为此还多给男孩钱财,希望男孩能够挺过这段艰难的时光,没想到,男孩非但没有多要钱,反而将网友多给的钱财还了回去。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从这一刻起,他不再是男孩了,他是一个男人,一个撑起一个家的男人。 还有网友说,买全了,丢个一两百直接走,大过年的,顺便也给孩子压岁钱,也算是一点心意。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男孩本身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超出其智力、认知范围的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可有效。 而从经营行为的角度来看,摆摊售卖春联五毛钱起步,大多也就是几块钱而已。因此,男孩摆摊的行为,在其智力和认知范围内,因此,该售卖春联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同学主动协助男孩摆摊,这在法律上构成无因管理或者好意施惠。 《民法典》第 979 条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显然,同学与男孩之间既无法定的帮助的义务,也无事先约定的委托合同关系,其主动前往摊位帮忙照料、揽客等行为,主观上是为了帮助男孩减少经营压力、增加收入,这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男孩)偿还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若因管理事务遭受损失,还可请求适当补偿。 不过在本案中,同学们的协助更多基于同窗情谊,属于 “好意施惠” 与无因管理的竞合,即便未主张费用偿还,也不影响其行为的法律定性。 再者,网友多付钱财的行为是一种赠与,但是赠与却未成立。 《民法典》第 657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付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网友在购买春联时,超出商品价款额外支付的钱财,显然不构成买卖合同的对价,而是基于对男孩家庭困境的同情,无偿给予的财产,这符合赠与合同 “单务性、无偿性” 的特征。 但是男孩选择了拒绝接受,那么,双方就没有对于赠与一事达成协议,所以,赠与未能成立。 其实,“法理也不外乎人情” ,男孩在困境中坚守诚信、选择一个人去撑起一个家,而同学们基于情谊的无私协助,网友们的慷慨相助,不仅是一种善举,更彰显了人性的光辉。 不过事后据另一视频显示,一牛肉摊摊主见男孩生意火爆,于是便诋毁起了男孩的妈妈,好在来买春联的网友纷纷怒斥起这名摊主后,摊主才悻悻离开,不知道如果网友不在,这名牛肉摊主会不会再过来为难这名男孩。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