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将邻居打成了轻微伤,事发后,男子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不过男子对此不服将警方告上了法院,理由是打人的凶器没有找到,而且伤者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不是自己造成的,因此,男子希望法院撤销处罚。法院会如何判决? 据悉,男子金某一直和邻居刘某不对付,两人的耕地相邻,金某一直觉得刘某占了自家的一部分耕地,所以,两人因为种地的问题经常发生矛盾。 23年8月18日这天,两人再次因为种地问题发生了争执,进而演变成了肢体冲突,随后刘某就报了警,称被金某殴打,警方介入后,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发现为轻微伤,因此便认定金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据此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如果情节成立,那么对金某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也是合法合理的,但是,金某却并不这样认为,金某觉得刘某的伤情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并不是自己殴打所致,而且唯一的目击证人并没有看到自己殴打刘某的铁棒,更何况铁棒警方也没有找到,所以,处罚自己的依据是不足的,应当予以撤销。 即便认定自己动了手,那么刘某也动了手,应当按照互殴来处理,而不是仅仅处罚自己一个人,这样显得不公平。而且,警方的办案期限严重超时,应当予以认定违法。 不过警方却表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金某实施了打人的违法行为,不仅有走访记录,而且还有证人证言和受害人质证,能够综合认定金某留实施了打人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妥,随即就判决驳回了金某的所有诉求,金某不服提起了上诉,金某又提出新的主张,即对于证人的首次询问,证人“仅看到双方揪扯”,第二次询问才改口称“互殴”,但金某提交的视频证明证人否认该表述; 而且医生的证言显示,刘某的伤情虽然能证明伤情为“新伤”,但医学上3天内的交通事故伤仍可表现为新伤,不能排除其他致伤原因。 因此,该案的证据未达到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本案中无目击证人证实自己主动殴打他人,所以,不能凭刘某单方陈述定案。 那么,二审法院会采纳金某的上诉请求吗?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的在案证据,刘某在与金某发生争执以前并未受伤,发生争执以后进行就医,医院诊断刘某受伤为新伤,在足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警方认定刘某受伤系金某殴打所致并无不当。 程序方面,被告在23年8月18日受理本案后,于10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告没有申请延期办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 虽事后以超出法定期限为由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但其撤销后在未对案件重新调查处理,在未改变任何事实的情况下重新作出与原处罚决定内容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起到任何纠正意义,程序违法问题仍客观存在。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因此,案涉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换句话说,法院认为警方的处罚决定程序有瑕疵,但是这种瑕疵还不至于对金某的实际权力产生影响,因此,法院只是认为警方的处罚决定违法,但不用撤销。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