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经人介绍和丈夫选择了裸婚,婚后有了孩子却因各种家庭问题矛盾不断,

大彬叔叔 2026-02-18 10:50:19

河南郑州,一女子经人介绍和丈夫选择了裸婚,婚后有了孩子却因各种家庭问题矛盾不断,此后女子选择了和丈夫离婚,结果刚刚离婚才5天,前夫就因意外去世,因为涉及到10万抚恤金,前婆婆将孙女告上了法院。 据悉,王女士和丈夫在2015年的时候,通过同事介绍相识,彼时新生好感后两人决定裸婚,婚前,婆婆将自己拉到房间说这不是俺亲生的,你别给我提那么高的要求。因为自己看中了丈夫这个人,所以也就没过多纠缠。 婚后,王女士和丈夫有了一个女儿,一家三口过得其乐融融,但是婚后因为各种家庭矛盾,夫妻二人感情急转直下,最终,夫妻二人选择了离婚。 因为孩子只有7岁,本打算跟前夫要一些孩子抚养费,但是考虑到丈夫不容易,王女士便放弃了索要。 然而,就在离婚第五天的时候,前夫因为意外不幸去世,去世之前,前夫留下了遗嘱,称等女儿18岁后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而前夫的公司也第一时间拿了10万的抚恤金,因为对这笔钱分配有异议,前公婆将孙女告上了法院。 原本双方在庭前已经达成和解,前婆婆占40%,孩子占60%,前公公放弃继承,可是因为前公公和前婆婆又离了婚,前公公因此反悔想要把自己的那一份要回来。 事发后,有网友说,人家孩子爸爸都去世了,这个钱应该给孩子作为抚养费,你们这些大人争来争去干什么? 还有网友说,这个抚恤金不是遗产,既然前公公和前婆婆不是亲生的,那么他们俩都没有权利获得这笔钱,这笔钱应该都给孩子。 实际上,抚恤金从法律属性来说,确实不是遗产。 所谓的遗产,指的是死者生前的财产,而抚恤金是死者死亡之后产生的,所以,这并不是遗产。 那么,抚恤金在分配上,就不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而是基于《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即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财产损失的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遗产范围,因此不能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或按遗嘱分配。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分配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平与照顾弱者原则,综合考虑与死者关系亲疏、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度等因素。比如会适当的倾斜照顾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 本案中,男子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原则上只有女儿,如果男子的父母和男子建立了抚养关系的话,那么第一顺位继承人也自然的延伸到男子的父母,所以,三个人都能够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但是,这笔钱在分配上,并不是三个人平均分配,而是要照顾未成年以及无劳动能力者,而男子的女儿才7岁,不仅是未成年人而且还没有劳动能力,所以在分配方面,需要适当的照顾,而其养父母,也有权获得儿子的抚恤金。 因为双方在庭前已经达成和解,前婆婆占40%,孩子占60%,前公公放弃,那么现在前公公希望要回自己的那部分,其实就无法满足其愿望了。 毕竟,在没有受到胁迫或者是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在要求撤销和解协议,在没有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其想法是无法得到满足的。 不过,最让人心疼的却是这个只有七岁的孩子,在原本应该享受一家幸福的时刻,父母不仅离了婚,父亲还突然离世,奶奶爷爷又把自己告上了法院,真的是亲情碎了一地。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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