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苏,一男子骑着电瓶车下班回家,途径一处生态农庄门口时,突然遭到了两条田园犬的追赶,男子赶紧加大油门想要驶离,结果还是因为紧张过度摔倒在地,造成了腿部骨折,起初男子以为是流浪狗,后来得知是有人在投喂时,于是就把投喂人告上了法院索赔13万元。 据悉,男子范某骑着电瓶车下班回家时,路过了一处生态农庄门口,此时,趴在门口的两条田园犬突然朝着范某跑了过来,一边跑一边咬,从小就怕狗的范某因为担心被咬伤,于是就加大了油门打算尽快驶离。 也许是因为过度的紧张,范某惊慌之下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结果造成了腿部骨折。 起初,范某打算自认倒霉,毕竟这是两条流浪狗,后来打听得知,这两条流浪狗之所以在生态农庄门口,是因为寇某和巴某长期投喂,所以这两条狗才经常在附近流浪。 于是,范某将寇某和巴某告上了法院索赔13万元,但是,寇某和巴某表示自己没养过这两条狗,不应对范某的受伤负责。 事发后,有网友说,真的有爱心,不要投喂,而是要收养,投喂看似善良,其实是在纵容他们流浪,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还有网友表示,人家又不是狗主人,凭什么要赔偿,如果这都能赔偿,是不是我在大马路上摔倒了,我就可以要求公路局赔偿? 也有网友说,如果没有人投喂,这两条狗不会出现在这里,而且有人投喂,这两个狗就认为自己是有主人的, 所以才敢追人。 实际上,流浪狗和饲养的狗以及遗失丢弃的狗,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其实责任是不同的。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即饲养、遗弃以及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要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 现在的问题是流浪犬在被有人投喂的情况下,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当个人长期在固定地点投喂流浪狗,使得流浪狗长期在该区域栖息,投喂者与流浪狗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虽然狗是流浪的,但是这种流浪是打引号的,即类似所谓的放养。 在这种情况下,投喂者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投喂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简单的帮助行为,而是形成了对流浪动物的实际管理和控制。 当然,如果投喂者只是偶尔或临时投喂流浪狗,并未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那么投喂者通常不需要对流浪狗的损害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也认为寇某和巴某长期的投喂行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因此,应当对范某的受伤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寇某和巴某赔偿范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其实,投喂流浪动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还是要看投喂者与流浪动物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如果形成了,自然要对流浪动物的损害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投喂者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无论如何,投喂者在投喂过程中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