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手机欠费停机后,打不了其他电话,就用他的手机打120急救电话,调戏女性

沙僧说事 2025-02-25 15:26:35

贵州,男子手机欠费停机后,打不了其他电话,就用他的手机打120急救电话,调戏女性接线员,并以此为乐,一个月打了480次电话。没想到,公安机关介入后,只对男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网友:“起码要一个月才能长记性!”   (来源:红星新闻)   王某出生于1987年06月26日,是贵州遵义人。   按理说,到了王某这个年龄,即便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也应该有稳定的家庭,再次,也有想要做的事情和想要实现的目标。   可在王某这里,手机欠费了,没钱交话费停机也不出去好好工作,而是用停机的手机拨打免费号码。   王某知道,打110容易被拘留,而且110的接线员有些是男性,120不一样,120的接线员基本上都是女性。   2024年11月21日,王某拨通了第一个120紧急呼救,听到120接线员是女声,王某一下子就兴奋起来,然后开始调戏女接线员,以调戏女接线员取乐。   在接下来将近一个月的时间,王某正事不干,整天拨打120急救电话,接连拨打了480次……   公安机关介入后,认为王某没有正当理由,多次拨打120急救电话的行为,扰乱了120急救中心的秩序,其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对此,网友都认为太轻了。

有网友,打了480次,肯定有需要急救人被耽误了时间,往轻了说,这个人影响了医院治病救人,往重了说,间接害人性命,应该严惩,一方面让这笨蛋长长记性,另一方面也给类似的人敲敲警钟。   还有网友说,对这种人应该实施严惩才对,拘留几天太轻,达不到惩罚目的。

法律怎么看待此事?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更重的处罚吗?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案件坚持的是教育与处罚原则,拘留男子七天,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吗?

个人认为,很难!   其次,警方是以扰乱单位秩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扰乱单位秩序的规定来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第23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注意了,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才处以5-10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失,就不只是拘留这么简单。   再次,是不是说,如果造成了严重损失,就可以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呢?   没有这么简单。

《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个人扰乱社会秩序,即便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也不能以第29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才是本罪的射程范围,所以无法以本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可以要求王某赔偿)。   最后,笔者认为,王某拨打120累计次数达480余次,不应该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这是多个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因此,公安机关可以按照第16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20天的处罚,7天拘留太轻了,不痛不痒。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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